國務院爭取年內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09-08 19:34:56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孫業文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準。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準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環保部總量司副司長黃小贈9月4日在中國政府網就此與網友線上交流,答疑釋惑。
排污權有償使用
黃小贈認為,排污權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且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有幾個要點,一是《意見》明確,排污權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核定;二是企業在生産過程中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數量有限額要求,對企業來説是“緊箍咒”,超過要處罰;三是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權予以確認。
排污權有償使用,指排污單位以有償的方式獲得初始排污權的行為。核心是按照“環境容量是稀缺資源,環境資源佔用有價”的理念,形成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體系和市場。排污權交易,指在總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單位為落實總量控制目標、降低減排成本或獲取減排效益所進行的排放權的交易行為。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旨在將全民共同擁有的環境作為資源進行管理,將原來排污單位無償獲取排污權改為有償使用。排污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産在市場進行自由流通。
倒逼産業結構調整
黃小贈表示,環境是一種重要資源,又是一種公共産品。《意見》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重大政策實踐,是資源環境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制度改革和創新。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倒逼企業節能減排,倒逼産業結構調整。
黃小贈説,初次核定排污權非常重要,這是一個確權的過程。“十一五”期間,出臺了排污指標核定的辦法,分別針對大氣、水出臺了相關規定,指導地方把總量控制指標分配落實到各個具體的污染源上。現在很多形勢發生了變化,如何確定各個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即排污權,是難點也是重點。我們將進一步完善具體規定和方法,採取比較統一的方法確定排污單位的排污權。
黃小贈表示,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交易的基礎載體。《意見》明確,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來確認。環保部正在抓緊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和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經做了大量前期調研工作,爭取今年年底頒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規範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11個省份試點積累了經驗
黃小贈分析認為,2007年以來,11個省份按照國家要求開展了試點。到2013年底,試點省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金額累計近40億元。試點為《意見》的出臺奠定了基礎,為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積累了經驗。
比如,試點地區充分認識到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可成為深入推進總量減排的重要手段;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設逐步完善;試點地區均成立了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積極推進交易平臺的建設,增強數據的準確性、交易的公平性和管理的透明性;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試點中採取排污權抵押貸款、排污權租賃等新型管理方式為排污權交易市場注入了新鮮活力。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後開展了排污權抵押貸款、租賃等。
此外,試點中有些問題比較突出。如頂層設計和配套政策不足,規範性不夠;二是定價機制有待完善,有的地區有償使用時限為1年,有的是5年,有的是20年;三是地方政府比較重視一級市場,對二級市場的培育發展指導不夠。
企業“惜售”問題突出
黃小贈強調,只有二級市場活躍起來,才能真正起到優化環境資源配置作用,減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全社會治理總成本,促進産業結構調整。但目前各地交易市場不活躍,企業“惜售”問題比較突出,就是這個指標留著自己用,不捨得拿到市場交易。一些成交案例,靠的是政府“拉郎配”。
主要有兩方面因素:一是節能減排是國家約束性指標,企業在減排潛力小的情況下,不願意出售排污權,為進一步增加産能留有餘地;二是有的排污者對試點的預期不明朗。
對此,環保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出臺扶持政策,把排污權二級市場培育好。浙江省在這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明確規定排污單位排污權指標閒置超過一定期限的,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定價回購。
連結
2017年基本建立使用和交易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的作用,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意見》指出,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産生積極影響。《意見》明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的污染物應為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試點地區也可選擇對本地區環境品質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開展試點。要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污權,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針對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意見》提出,要規範交易行為,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品質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要激活交易市場,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援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清潔生産、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意見》要求,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試點地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新企業與老企業、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關係,把握好試點政策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