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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企業公示資訊抽查隨機搖號確定名單

  • 發佈時間:2014-09-05 08:4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邢鄭  責任編輯:姚慧婷

  昨日,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國家工商總局外資註冊局局長馬伕介紹了《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相關細則。馬伕表示,《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企業名單,組織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

  馬伕介紹到,《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採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抽查名單,各級工商部門對其登記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工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部門進行檢查。抽查的對象為企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資訊的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企業年度報告公示資訊和企業即時公示資訊。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總量應當不少於3%。

  馬伕表示,企業公示即時資訊中的行政許可資訊、行政處罰資訊可能會涉及其他政府部門,工商部門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核實。考慮到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實繳出資額等資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規定工商部門可以採取政府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具有專業性要求的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馬伕強調,《辦法》明確了抽查結果的處理。抽查結果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正常;未按規定公示年報;未按規定公示其他應當公示的資訊;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工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抽查結果,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是檢查未發現問題的,工商部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資訊中。

  二是企業未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報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三是企業未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公示企業資訊的,工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四是查實企業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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