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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託瞰金73號謎局 自辯稱違規操作者非公司人

  • 發佈時間:2015-12-07 09:13:3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被投資者質疑涉“違規操作”等行為的中融信託“瞰金73號”事件又有了新進展。北京商報記者獲悉,中融信託與投資者約定12月4日在上海召開協商會,尋求解決方案。儘管該事件還在協商解決中,但此事卻給予了投資者警示,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在剛性兌付被打破的今天,如何投資、選擇誰來投資,投資者應該有個清醒的判斷。

   中融自辯:違規的非公司人

  12月4日,網路傳言“被瞰金73號投資人舉報”的中融信託,在上海與該産品投資人進行見面溝通。因為雙方在細節上的認知並不一致,信託公司希望借此還原事實,厘清責任。

  信託公司這一主動積極的處理態度,引來了部分真實投資人前往面談。

  但在當天到場的30多人中,有很多自稱“理財師”或“委託人”。由於該産品為私募産品,按照合同約定,信託公司只與真實的委託人或受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進行接觸。

  一位出席見面會的中融信託人士認為,瞰金73號是一款浮動收益的證券投資産品,公司從未做出過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諾,也從未授權過任何理財機構代銷。經過前期的調查和溝通,公司懷疑有人在市場上未經授權違規銷售信託産品,並在其中做了很多虛假宣傳和承諾。事情正在調查中。中融信託表示,相信很多投資者受到了矇騙,所以為了保護真實投資者的利益,中融不接受與任何身份無法證明的“理財人員”做任何接觸。

  當日,只有部分投資者與中融信託進行了溝通,但並無實質性結果。

  對於事件中的種種質疑和層層謎團,中融信託給予了正面回應。中融信託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積極處理該事件,並與投資者主動溝通。中融信託不會逃避責任,將在調查結束後還原事件真相”。

  瞰金73號于9月初跌破止損線,被迫清盤。對此,中融信託稱,9月1日,中融信託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投資顧問于9月2日追加資金,使信託單位凈值不低於預警線,否則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信託計劃。9月2日,投顧方未及時追加資金,公司對該項目採取提前終止措施。

  投資者稱,中融信託起初以“客戶資訊都由投顧方中瑞錦祥管理,找不到客戶”回應;中瑞錦祥則稱投資者是和中融信託簽署的合同,理當找中融信託。對此,中融信託表示,瞰金73號由於信託單位凈值觸及止損線,再加上投顧方並未按照合同約定追加資金,觸發了信託項目提前終止條款,公司因此按照信託合同約定進行了止損措施,並於9月6日于公司官網公告産品提前終止事宜。實際上,公司設有專門的400客服電話,如果委託人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通過此電話進行諮詢,公司也會及時給予答覆。

  “希望更多投資者本人與我們溝通。我們希望聯繫各方,還原事情本來面貌,厘清責任,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中融信託相關負責人表示。

  代理人反擊:中融存風控不利

  在事件不斷發酵的過程中,12月4日未能進場的理財人員卻另有説法。蘇州鑫航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楊先生認為,中融信託拒絕與十余位代理人面談,是因為“想欺負投資人對産品的專業認識不足、談判可能不對等”。

  而這位“鑫航財富”的楊先生自稱是“瞰金73號的代銷渠道”、“投資者的朋友”,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也正是此次事件曝出的源頭。

  11月24日,鑫航財富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則針對中融信託的公開舉報信,稱有38位投資者認購的中融信託發行的證券類投資集合信託計劃“瞰金73號”,在成立不足一個月即被清盤面臨虧損,認為中融信託存在“風控不利”和“止損不及時”等,並稱該舉報信也已提交中融信託註冊地的哈爾濱銀監局。

  12月1日,鑫航財富微信公眾號再次發佈了“瞰金73號”投資者赴北京銀監會、證監會舉報中融信託的文章和照片,並稱“中融信託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與客戶矛盾激化,事態進一步升級”。

  就在12月4日當天,該微信號再次發佈了“協商會”週邊的照片和視頻,指責中融信託“有保安嚴格盤查投資者身份”。

  北京商報記者聯繫到鑫航財富的楊先生,證實了微信公眾號內容為其公司所發。楊先生稱,鑫航財富通過微信公眾號來發佈消息,是因為投資者“在媒體方面不佔優勢”。

  據鑫航財富官網資料顯示,蘇州鑫航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在蘇州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註冊資本未提供,並且“有最好的産品和專業的銷售和技術團隊”。但據北京商報記者核實,鑫航財富代銷的十餘款來自多家信託公司的産品均沒有得到相應信託公司的授權。

  投資人質疑:推薦材料保底

  與其他投資人“認虧”的態度不同的是,瞰金73號的一些投資人反應異常強烈。之所以“不認虧”,是因為一部分投資者是通過“理財師”購買的該産品,當時推介材料中含有“投資顧問保證14%收益”的材料。針對這一問題,中融信託官方予以否認,並稱在與投資者簽訂的《信託合同》及《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中,明確説明該信託産品“不承諾信託財産本金不受損失、不承諾最低收益”,存在“在強制止損情形下信託資金損失的風險”。

  投資者認為中融信託和投顧方中瑞錦祥二者均是在“踢皮球”。無奈之下,這些投資人找到“理財師”,卻被告知“只要委託他們來辦,就能為其討回損失”。但截至目前,理財師除了帶來一些細節消息,並未為他們帶來真正的解決方案。所以在“理財師”的建議下,投資者們轉而走上上書舉報來維權的道路。

  與楊先生一樣,陳女士是“瞰金73號”另一家第三方代銷公司的理財師,推薦過客戶購買該産品。她表示,現在一方面幫投資者維權,一方面挽救自己公司受損的聲譽。

  事實上,“第三方代銷”因過往眾多負面事件難免讓人對其真實性和專業性生疑。上述投資者透露,他們委託理財師前往中融信託都無功而返,因為中融信託不與理財師對話。

  不過,一位第三方代銷公司的從業人士直言,當前大多信託公司沒有成熟的第三方財富團隊,通常是包給一個較具規模的第三方公司,再由其下分給規模較小的第三方公司。“因為産品必須在一定時間內運作成立,所以信託公司默許第三方公司代銷的行為。”

   信託公司的責任底線之爭

  發酵近兩周的“瞰金73號”事件在業內也引發廣泛關注,對投資者在第一封公開信中的一些質疑,業內人士也紛紛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瞰金73號屬於證券投資類産品中的陽光私募,該類産品為浮動收益,按照行業慣例,在此類産品中,客戶信任和認可投資顧問的投資能力,自願跟隨投顧投資了信託公司為投顧量身打造的信託計劃,應自擔風險。

  中融信託的操作是否存在“風控不利”和“止損不及時”?一位信託從業人士表示,雖然每份信託合同內容不一,但一般情況下,證券類産品觸及止損線被強平無可厚非。對於産品投資的股票復牌當日漲停該不該立即賣出,也要看合同的具體規定,但普遍信託公司會在第一時間止損,因為沒有人能預料股市走向,不能用賣出後幾天的股票結果倒推。“信託公司不看賠賺,首要責任是盡職。”上述信託從業人士説道。對於受託人而言,只有在嚴格依照合同在賬戶監管、及時止損等方面盡職,才是對投資者資金安全性的最大保障。

  不僅如此,信託公司與投資者對風險認知的差異也成為雙方協商問題時的一大障礙。在業內人士看來,陽光私募産品通常屬於浮動收益,也不會有任何合同中出現“保本保收益”的字眼,投資者不應僅憑對信託公司或者理財機構的信任來購買産品。

  加上一些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從不同渠道得到信託産品資訊,在未得到授權的情況下私下推介發行,偽造、變造信託産品進行虛假推介甚至詐騙。投資者如果不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很可能會遭受損失。

  自2007年開始興起以來,陽光私募類産品為不少産品為投資人實現了可觀收益甚至數倍增長,但也有産品不同程度的虧損。今年7-9月,股票市場持續下跌,包括“一哥”王亞偉所主持的千合資本在內的多只陽光私募産品都面臨虧損,一些甚至因為持倉股票連續跌停,凈值跌破止損線之下。

  去年,銀監會出臺的號稱“史上最嚴”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99號)》及執行細則中明確要求,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以提供諮詢、顧問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計劃。信託銷售市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整肅,很多信託公司都著手建立直銷渠道。

  一位法律人士分析,作為信託公司,需要維護自己的聲譽,一些違規、違法的第三方很可能抓住這一點,以輿論施壓要求信託公司妥協並從中牟利。一旦矛盾激化,信託公司甚至整個行業都會面臨信任攻擊,投資者也會失去向真正責任人主張權益的最好時機。

  業內人士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産品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當兌付危機來臨時,應按照合同條款,看投資和銷售方有無違規操作問題,如果有問題應蒐集證據,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走法律程式,不要採取過激行為。(劉澤先 程維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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