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出“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王俊壽近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防控風險至少涉及三個層面、六大責任的落實。他建議,合力構建金融大監管格局。落實好體制,加快形成適應金融強國建設需要的監管體制;健全好機制,穩預期、樹信心、促合規;完善好法制,填補空白,減少掣肘,提升實效。
多管齊下綜合施治
王俊壽認為,金融本身是經營風險的行業,防控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風險體現在兩個層面:一種是市場內生的、天然的風險,對此要尊重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做好對沖和緩釋;另一種是外在的、人為的、多有風腐一體特徵的風險,更應予以防範處置。“當然,兩種風險也會交織。因此,必須對症下藥、多管齊下、綜合施治。”
在王俊壽看來,這至少涉及三個層面、六大責任的落實。第一層面,股東、高管責任是“內環”。這是最核心的,他們既是公司治理的牛鼻子,更是風險防控的主心骨。解鈴還須繫鈴人。但一些大股東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一些高管專注于謀求個人利益,委託代理行為扭曲,這是造成很多金融風險的深層內因。
第二層面,機構、行業責任是“中環”。關鍵是加強機構自律與行業互律,對風險做到防之於未發,治之於未萌。而目前相關責任落實存在缺陷,有的機構合規管理不到位;行業組織協調維權服務不足,在促進行業良性競爭、形成風險化解合力上作用發揮不夠;有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會計、審計、評估報告,給了風險蔓延可乘之機。
第三層面,監管部門、地方政府責任是“外環”。通過落實屬地責任、兜底責任,強化“五大監管”,織密兜牢風險防控的安全網。過去一定時期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間條塊化監管協作不足,存在監管盲區,“防火”不夠有效,“滅火”過於冗長,風險處置耗費大量資源。
在前三層面以外,全媒體時代,公眾監督與輿論監督對風險防控同樣有巨大力量。目前,金融領域相關監督的積極性、判斷力、執行力仍有待提高,“吹哨”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
及時推進法律法規“立改釋”
在落實好體制方面,王俊壽建議,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按照行政區劃和機構等級,實施分層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對地方承擔金融管理職能的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黨委政府加強統籌協調,切實抓好屬地金融機構黨的建設、防範處置風險等工作,保證屬地金融穩定。進一步加強央地資訊共用和監管協作。提高監管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協同性。強化“對監管的監管”,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在健全好機制方面,王俊壽具體表示,一是健全監管全覆蓋機制。落地央地協同的矩陣式監督管理機制、監管兜底機制、監管責任認領機制,加強上下貫通、左右協調,確保無死角、無盲區、無例外。二是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進一步發揮各行業協會的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功能,最大程度靠行業自身力量解決行業自身問題。三是健全對第三方機構監管機制。明確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實施監管的立法授權,賦予金融監管部門對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的直接處罰權。四是健全消保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嚴肅查處侵權行為,同時加強投資者消費者教育,正確認知金融風險,推動增強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效用。
在完善好法制方面,王俊壽建議,圍繞“管住金融事、管好金融人、管到關鍵處”的立法意圖,于法周延,於事簡便,及時推進法律法規“立改釋”。例如,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對股東的義務和監管措施的相關規定較為薄弱。銀監法對股東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濫用權利、提供虛假報告、違規佔用資金等未設定專門罰則,保險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監管亦缺乏立法授權,相關禁止性行為和各項義務不夠明確。建議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為契機,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建立事前準入審批、事中持續監管、事後處置處罰的全流程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細化股東義務、限制性行為和監管措施,全鏈條穿透壓實其風險管理責任。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