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法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基礎。多位人民銀行系統代表日前表示,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人民銀行職責也在不斷拓展深化,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履職需要,建議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築牢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法律根基,為推進強大中央銀行建設和金融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健全“雙支柱”調控框架
在代表們看來,本輪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後,中國人民銀行職責更加聚焦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支撐實現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雙目標”,更加有利於構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應著眼于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礎,當前迫切需要通過修法構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整體框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新增加的職責,比如宏觀審慎管理、徵信業管理、反恐怖融資管理等,為建設強大的中央銀行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王均坦建議,明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在修法時,新增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宏觀審慎監管基本制度、負責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及組織實施宏觀審慎政策工具,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和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此外,明確充實貨幣政策工具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保障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
“明確人民銀行開發和使用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的權力,並對宏觀、微觀審慎管理分工予以明確。”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長金鵬輝建議,豐富貨幣政策工具,增加貨幣政策工具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週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林建華建議,完善貨幣政策工具箱,進一步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調控和傳導機制,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加強跨週期和逆週期調節,健全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代表們認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林建華表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的工作主線,也是實現金融自身高品質發展,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重要任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堅持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重要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在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總量和結構雙重調控功能,實現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精準金融支援,促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王均坦表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經中央批准增設了信貸市場司,統籌做好五篇大文章的職能更加突出,迫切需要通過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進一步明確相關職責,保障人民銀行更好引導、激勵、監督金融機構做好五篇大文章,促進實現金融高品質發展。
統籌發展和安全
多位代表認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防範化解系統金融風險、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客觀需要。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介紹,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加強與微觀監管制度的有效銜接,這些內容在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尚未充分體現。
此外,代表們還建議,健全中國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金鵬輝建議,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履職所需的檢查監督和監管措施規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諾制度。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提高罰款上限;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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