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李樹超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謝衛將提交一份名為《關於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作用、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髮展的幾點建議》的提案。他認為,當前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參與人數和整體規模相對偏低,應更好發揮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來推動我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和發展。
政策吸引力不足
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險公司參與試點,19家公司出單,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0億元,參保人數4.76萬人。
“無論參與人數還是整體規模都相對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試點地區和産品範圍偏窄、抵扣流程複雜等問題,還在於稅收激勵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謝衛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目前銀行、保險、公募等各類機構對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發展都較為重視,但在實踐中仍缺乏抓手,還需要稅收優惠,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去增強這類産品的吸引力,只依靠金融手段遠遠不夠。
在他看來,個人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力度相對不足。按照試點地區的稅優政策,試點配套了EET模式的稅收優惠政策,即個人繳費按6%和1000元孰低原則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時75%部分按照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個稅起徵點、增加了個稅抵扣項。疊加個稅政策調整的雙重影響,一方面實際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群主要為當期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蓋面有限;另一方面,稅前扣除額度偏低也難以對高收入群體産生吸引力。
産品層面也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他表示,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産品與傳統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費在投資端並不享受特別的稅收和費用減免優惠政策,産品設計上又與傳統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區別不大。基金、銀行理財公司試水第三支柱市場而發行的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理財産品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既無産品設計上的獨特之處,又在投資增值能力方面與普通産品相比無突出優勢,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産品的市場吸引力。
此外,在制度設計中,也未統籌考慮與年金稅收政策的有效銜接。他指出,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設計中,對於個人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給予個人繳費按4%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年金計劃必須由企業發起設立,且年金制度的覆蓋面非常有限。同時,個人離職後新單位若未建企業年金計劃,個人繳費也必須暫停。由於企業年金和第三支柱實行相互隔離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參加企業年金的個人,在參加第三支柱時,不能疊加使用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影響第三支柱的整體規模。
建議進一步發揮
稅收政策激勵作用
稅收政策在推動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十四五”規劃建議中“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要求,推動我國第三支柱發展,謝衛建議,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激勵作用。
一是進一步提高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力度。在繳費環節,建議在現有基礎上適當提高第三支柱繳費的稅前扣除額度,並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通貨膨脹等因素變化進行指數化調整,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領取環節,建議比照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不計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稅,鼓勵分期領取,降低領取時適用稅率,進一步擴大受益人群。
二是實施合格金融産品稅費優惠政策。一方面建議對納入第三支柱範圍的公募基金、銀行理財、個稅遞延産品等合格金融産品,減免投資交易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資收益,突出該類金融産品的養老投資屬性;另一方面,建議對金融機構因發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産品而取得的收入,減免對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降低機構開發、拓展該類金融産品的經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加大資源投入力度、更積極參與我國第三支柱市場建設。
三是統籌年金和第三支柱稅收政策。美國等海外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統籌第二、第三支柱補充保險養老的發展,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有著積極作用。
“建議進一步推動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稅收方面的統籌銜接,即將繳費稅收優惠政策賦予到個人,允許個人靈活選擇運用於年金計劃或第三支柱,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開端和行穩致遠奠定基礎。”謝衛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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