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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警方回應“扣黃金”願賠償“本息”200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3-21 07:36: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扣押20斤黃金變賣 警方賠20年前價格”追蹤

  (記者林斐然實習生王春曉)昨日,新京報報道了甘肅市民馬哈比近20斤黃金遭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扣押,討要未果一事。昨日下午,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回應稱,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當年對馬哈比處以沒收黃金的處罰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現願支付國家賠償金約200萬元。

  近20斤黃金以私相購買為由被警方沒收

  昨日,廣東省公安廳官網發佈了關於此案的情況通報。通報稱,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賠償請求人馬哈比的國家賠償申請。經查,1996年2月29日,馬哈比將50條鑄有“利昌金舗”“leecheong”等字樣的金條(9350克)藏匿于三個行李箱的自製夾層中,在廣州白雲機場辦理托運手續時被安檢人員查獲並移交機場警方處理。機場警方以涉嫌走私黃金罪對此案立案偵查,並依法扣押涉案黃金50條,同年3月1日,依法對馬哈比收容審查。

  1996年4月16日,公安機關解除馬哈比收容審查,變更為取保候審,期限為六個月,收取10萬元保證金,並規定馬哈比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每月18日至20日到機場公安局接受調查。此後馬哈比未按規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同年8月1日,機場公安局依法沒收保證金10萬元。

  通報稱,經調查取證,馬哈比走私黃金證據不足,但其私相購買黃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予以沒收。按照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沒收的黃金交售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交售兌換款886124.75元。同年9月5日,將涉案黃金交售款上繳財政。

  當事人仍想要回黃金

  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經審查,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公安局于1996年8月1日對馬哈比私相買賣黃金的行為處以沒收黃金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馬哈比的違法行為不應由公安機關做出沒收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于2月28日作出賠償決定,應給付賠償申請人馬哈比沒收黃金的交售兌換款886124.75元,以及支付該款項自1996年8月19日至賠償決定作出之日(2016年2月28日)的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約112萬元,合計共需支付約200萬元國家賠償金。

  昨日下午,馬哈比告訴新京報記者,他認為自己20年前被拘是刑事案件,警方有保存黃金的義務,並按照程式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他還是想要回屬於自己的黃金,並將就此事與機場公安局進一步溝通。

  (原標題:廣東警方回應“扣黃金”願賠償“本息”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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