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表示,此案再次昭示了“通道業務”有風險,須高度關注風險項目暴露加快的問題
信託上市路途遙遙,今年4月,江蘇信託借殼 \*ST舜船 謀求曲線上市,卻在5月11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問詢函。昨日,*ST舜船提交了對上述問詢函的答覆。
針對外界關心的30億元未決訴訟,江蘇信託回復稱,該公司訴訟涉及信託項目為單一信託業務,僅承擔通道管理責任和義務,不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聚焦30億未決訴訟
今年以來,信託公司頻頻成為資本市場並購標的,由此開拓了信託公司曲線上市的路徑。
4月29日,瀕臨退市邊緣的*ST舜船發佈並購資産方案,並購江蘇信託81.49%股權及其他電力資産,其中江蘇信託八成左右股權作價102億元,吸引了來自行業和監管層的關注。
5月11日,深交所就江蘇信託未決訴訟和盈利預測等事項向*ST舜船發問詢函,要求對兩宗未決訴訟詳細披露進展與影響。
該案涉及的是,2012年6月,江蘇信託與廣州證券分別簽訂了《雲南志遠大廈特定資産收益權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和《張家港東方新天地特定資産收益權項目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兩個信託規模分別為10億元、20億元,並與雲南志遠地産和張家港綠園置業均簽訂了相應合同,對項目轉讓與回購進行了約定。
同日,江蘇信託就兩個項目和 農業銀行 雲南省分行營業部分別簽訂《轉讓協議》,約定農業銀行雲南省分行營業部在回購到期日前兩日內,受讓江蘇信託對雲南志遠項目、張家港綠園置業項目擁有的全部特定資産收益權等事宜。
不過,上述兩個項目到期後,志遠地産和張家港綠園置業未能按約回購特定資産收益權,農業銀行雲南省分行營業部亦未能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款項,2015年8月,江蘇信託作為原告將農業銀行雲南分行營業部作為被告向江蘇高院提起訴訟。
回應稱無賠償責任
針對兩宗訴訟,江蘇信託表示,30億元信託項目屬於單一信託計劃,因此不會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江蘇信託解釋稱,由於訴訟涉及信託項目為單一信託業務,公司僅承擔通道管理責任和義務,不承擔任何項目投資風險,項目實際風險由委託人廣州證券承擔,信託報酬也已經在信託利益分配時從信託財産中優先提取,因此兩起訴訟不會導致江蘇信託任何賠償責任,也無須為此計提負債。
江蘇信託年報顯示,2015年,其集合信託餘額下降,期末餘額僅255億元;單一信託餘額卻大漲116.85%至3227.05億元,是集合信託餘額的近13倍。
事實上,近年來信託行業風險項目增加,已經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
數據顯示,2016年一季度末,信託公司全行業風險項目數為527個,規模1110.19億元,較2015年四季度末的973億元增加137.19億元,環比增長14%。
信託行業風險項目的個數和規模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在1110.19億元的風險項目中,集合類信託佔比為53%,單一類信託佔比為45%,財産權類信託佔比2%。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風險項目規模環比兩位數的增幅,必須引起業界高度的關注和警覺。風險項目中單一類信託佔比達到45%,也再次昭示了所謂“通道業務”並非可以高枕無憂,百分之百安全,而很可能是“名利”雙失的賠本生意。
(責任編輯:孫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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