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網售“暗黑幣”詐騙 8個月斂財近15億元
- 發佈時間:2016-04-28 07:52:29 來源:中國日報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庭審現場
公安機關查獲的銀行卡和網銀U盾
這是一個打著投資虛擬貨幣“暗黑幣”的旗號,通過網際網路兜售所謂“暗黑幣”吸納會員,層級森嚴,僅8個月時間就在中國內地發展會員3萬餘個(以累計註冊賬號計算),斂財近15億元的傳銷組織。4 月14日,經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泉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杜玲等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八年零六個月到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三百萬元到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山寨“暗黑幣”誕生記
杜玲,1963年出生於廣東省清遠市,後來去了香港定居,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在香港經營杜氏錢莊生意,被人稱為香港“地下錢莊女王”,擁有廣泛的人脈。2009年2月23日,杜玲因在內地經營地下錢莊,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2009年以來,“比特幣”“暗黑幣”等虛擬貨幣在網際網路上興起,帶動了全球虛擬貨幣投資熱潮。2014年6月,香港居民劉雄(另案處理)從中嗅到了“商機”,便找杜玲商量,想建立一個類似于“暗黑幣”的網路平臺,希望她同自己聯手開拓這條“生財之道”。杜玲欣然應允,立即著手進行推廣市場、發展會員的工作。
據案發後杜玲交代,當時她帶著陳淑榮、華金河等人去和劉雄共商創建平臺的細節,幾個人對從事傳銷的行為心知肚明。2014年8月,他們重金聘請人員製作了“暗黑幣”官網,創建網上交易平臺,開始了網站的運營。為支撐虛假“暗黑幣”投資,劉雄、杜玲等人在香港成立了達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康公司”)。當然,這個由劉雄等人建立的山寨“暗黑幣”網站與真正的“暗黑幣”沒有任何關聯,它只是借助“暗黑幣”的名聲及價值大肆進行宣傳,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
達康公司創辦後,陳淑榮作為主要市場領導人之一,經常帶一些人到香港的公司總部去考察學習。在總部,每天下午都會有顧問負責講課,傳授“虛擬貨幣”、“暗黑幣”等概念以及推廣市場的技巧。每當遇到“搞不定”的人,杜玲就會出來跟他們見面,利用自己做錢莊打出的名氣收服他們,幫助發展會員。為擴大知名度,2015年1月,達康公司還在香港舉辦了啟動大會,接待了數千名投資者前往“參觀”。
達康公司將總部設在香港,另外還在深圳租用了辦公地點,負責開拓內地市場。被告人鄧先雄從老家招聘人員,負責辦理銀行卡與POS機,並開通銀行卡網銀轉賬功能,用於收取會員費用及提現返款。後來又將部分銀行卡綁定的100余臺POS機,發放到公司駐各地區領導人手中,從而實現了整個組織系統的網路互通。
2015年2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在工作中發現這個山寨“暗黑幣”網站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于3月1日立案偵查。2015 年3月19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深圳市將被告人杜玲、陳淑榮、華金河、鄧先雄等人抓獲歸案。
涉案律師也被收入法網
這起案件涉案金案特別巨大,且作案形式新、地域範圍廣、人員眾多,又是高智慧犯罪,給案件定性和取證工作帶來不小的難度。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對該案高度重視,從偵監、公訴部門抽調有豐富經驗的骨幹力量成立辦案小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該案傳銷活動的基本結構、運營模式、已到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現有證據情況、繼續偵查情況等多次討論。在提前介入期間,辦案小組從言詞證據出發,引導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網路聊天記錄、梳理網路人員結構圖、調取銀行交易記錄等方面蒐集證據,並針對電子證據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全面補正。
工作中,辦案小組發現網站後臺負責財會的人員並非專業會計,其賬目記錄上與一般的財會不同,部分內容無法核實清楚。為此,他們建議辦案民警再赴深圳,詳細核對扣押電腦中的模糊賬目。後經公安機關對後台資料梳理查實,確認陳淑榮網站後臺賬號下共有下線會員賬號31395個,華金河網站後臺賬號下共有下線會員賬號7023個,鄧先雄網站後臺賬號下共有下線會員賬號51個,三每人平均以此非法獲取發展會員的收益,為案件審計報告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2015年5月3日,泉山區檢察院受理杜玲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的提請審查逮捕的文書及案卷材料。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一個叫倪文武的律師進入辦案檢察官的視野。經查,倪文武是該傳銷組織徐州地區的市場領導人,組織、協調徐州地區會員團隊發展,並在徐州飯店、盛佳大廈等地進行宣講,同時還組織大型酒會對達康公司及“暗黑幣”進行宣傳。辦案檢察官還發現,倪文武在網站後臺賬號下共有下線會員賬號740余個,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到5700萬元,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隨後,泉山區檢察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成功追捕犯罪嫌疑人倪文武。
逐級剝削顯傳銷真容
據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這起案件與傳統傳銷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達康公司的“暗黑幣”計酬方式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種。靜態收益即所謂的挖礦收入,由網站系統直接按照會員賬號的級別進行分配。會員按購買賬號不同分為三個級別,即V1、V3和V9,分別需要1000、3000和9000個暗黑幣,繳納費用按照暗黑幣的實時價格與幣數相乘,V1、V3、V9對應的賬號金額約為1.5萬、4.5萬和13.5萬元人民幣,入會費用之高令人咋舌。V1會員每天可以獲得靜態派幣4至7個暗黑幣,V3會員可以獲得靜態派幣14至21個,V9會員可以獲得靜態派幣的63至87個。如果按照這個規則,排除“暗黑幣”價格的波動,V1會員通過靜態派幣6個月就可以回本,V3會員5個月就可以回本,V9會員4個月就可以回本。
如果説靜態收益是達康公司吸收會員的噱頭,那麼動態收益則是每一位會員發展下線的原動力。達康公司網站的設置要求每個會員下方只能發展三條線,即三個區。註冊的老會員可以把新會員直接安置到自己的下面,如果下面滿了可以繼續安置到下線會員的下面。系統將三個區內的會員靜態分配暗黑幣的數量分別相加,作為該區的總體業績,以總和的多少依次分為大區、中區和小區。然後按照“大區的業績不獎勵”“不同級別賬號的會員中區、小區的收益分別按不同比例進行分配”的原則進行動態分派。
承辦檢察官解釋説,該網站事實上是通過發展參加者,再要求被發展者不斷發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發展人數多少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這便是傳統傳銷中所謂的“拉的人越多,得到的收益就越多”。另外,根據網站的動態收益規則,會員必須不停地發展會員放在自己的中區和小區,因為只有使自己三個區保持平衡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新發展的會員只能一層一層地往下放,不斷地組成層級。為了拿取返利,老會員也只能不斷地發展會員,從而呈現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結構。
截止到2015年3月,達康公司大肆發展會員,全國各地累計已註冊會員賬號34365個。會員們繳納的會費也像滾雪球一樣,源源不斷地流入達康公司的賬號。案發前,達康公司每天入賬資金達到兩三千萬元,總涉案金額近15億元。
法庭上都稱自己是“受害者”
庭審中,被告人杜玲辯稱,劉雄才是達康公司的創建人,自己並非其同盟或合夥人,且劉雄做房地産生意,有實業項目,自己還將達康公司中的1.3億元人民幣作為投資轉入了劉雄的香港或者斐濟賬戶內,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最令人吃驚的是,杜玲、陳淑榮、華金河、鄧先雄四人在自稱對“暗黑幣”及虛擬貨幣“並不懂”的同時,卻不認為“達康暗黑幣”是傳銷活動,而是一種國際流行的“暗黑幣”投資經營行為。被告人倪文武曾是專業律師,在接觸達康公司前,也一直關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倪文武稱自己一直認為達康公司有經營實體,所經營的虛擬貨幣交易就是國際上的“暗黑幣”交易,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血本無歸”的同時還站在了自己熟悉又陌生的被告人席上。
經控辯雙方第一輪法庭辯論,法庭歸納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為達康公司“暗黑幣”經營模式是否係非法傳銷,被告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各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確定涉案數額的法律依據;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中是否構成從犯、是否有立功表現等。此後,控辯雙方針對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和法庭辯論中用充分紮實證據論證了三點:第一,達康暗黑幣網站的經營活動實質上是傳銷活動。達康公司網站經營形式上具有欺騙性,經營的暗黑幣也並非國際上真正的暗黑幣,達康暗黑幣公司並無真正的投資,網站産生的暗黑幣實際上只是網站上的數字,價格可以通過電腦控制。在計酬方式上,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只有層層發展會員才能拿取返利。第二,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已遠超追訴標準。第三,被告人杜玲、陳淑榮、華金河、鄧先雄、倪文武在達康暗黑幣網路傳銷活動中應當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幾個每人平均不同程度地參與了達康暗黑幣網路傳銷活動的前期發起、策劃和操縱,並對會員進行宣傳、培訓,且均係該網站的前期會員。一審法院最終認可了公訴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