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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高息為誘餌詐騙4500萬 受害者多為老年人

  • 發佈時間:2015-06-10 08:33: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張一辰  責任編輯:張明江

  9日,一起涉資4500余萬元人民幣的集資詐騙案在西安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燕、焦世和以高額返現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欺騙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張燕通過仲介機構虛假出資註冊成立了陜西鑫盛隆實業有限公司並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世和任公司總經理。2012年2月起,張燕組織融資團隊以鑫盛隆公司經營期間生産基地建設需要資金為由,以高額返現和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

  經審計,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張燕、焦世和以鑫盛隆公司的名義先後與805名群眾簽訂894份“借款”協議,騙取資金4518余萬元,其中已兌付45.7余萬元,造成群眾實際損4473余萬元。受害群眾當中大多為60歲以上的老人,身份多為城中村村民、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從業者。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罪名及量刑展開辯論。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外集資過程中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投資群眾進行虛假宣傳。同時,其對所募集來的資金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被告人張燕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張燕、焦世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返現和高額利息為誘餌,欺騙社會公眾與鑫盛隆公司簽訂借款協議進行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燕、焦世和均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異議。

  被告人張燕作最後陳述時稱,未想到對客戶(受害群眾)造成如此大的損失,並向所有客戶道歉。如果有機會,將盡全力向他們進行補償。

  中午12時許,法庭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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