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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擬統一徵收標準 不得返還徵收機關

  • 發佈時間:2014-11-21 07:12:28  來源:新京報  作者:關慶豐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後,全國各地徵收社會撫養費有望統一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

  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于2002年8月2日發佈,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來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因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條例》。

  社會撫養費的前身是“超生罰款”,因收費標準和使用去向不透明,近年來備受爭議。

  根據《條例》起草説明,社會撫養費徵收當前存在五大問題:一是由於歷史條件,徵收標準由各省制定,出現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沒有明確的徵收程式規定;三是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徵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範,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針對上述問題,《條例》在徵收標準、徵收程式、徵收管理透明度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焦點1

  超生二胎徵標準3倍以下撫養費

  當前各省份的社會撫養費標準不一致,為此,《條例》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

  《條例》明確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城鎮和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授權各省份制定。

  《條例》起草説明介紹,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準確定為分別徵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徵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産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徵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差異,設置了一定幅度。

  焦點2

  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徵收機關

  根據《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

  審計署曾披露,在部分縣鄉社會撫養費沒有納入預算收入,變成了政府的“小金庫”。社會撫養費在一些地方被用於發放獎金和福利。

  《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

  根據《條例》,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將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焦點3

  徵收標準不公開不算數

  曾有律師向多個省份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使用情況。部分省份人口計生委、財政廳解釋,社會撫養費由縣級計生部門徵收,歸同級財政支配,所以並不掌握這筆錢的用途。

  《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

  此外,縣級計生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和徵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接受監督。

  ■ 參與方式

  網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信函:北京市2067信箱(郵遞區號: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件:shfyf@chinalaw.gov.cn。

  徵集時間:即日起至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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