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滿足保險資金長期配置需求,提升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中國保監會日前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不僅取消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諸多行政條款,而且進一步放寬了投資領域。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簡化行政許可。根據近年市場化改革成果,明確取消了相關當事人業務資質審批、投資計劃産品發行備案、保險機構投資事項審批等許可事項。修訂後,《辦法》已無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二是拓寬投資空間。原有辦法規定的可投資基礎設施領域較窄,僅限于交通、通訊、能源、市政和環保五個行業,行業集中度較高,無法滿足市場需要。在防範風險前提下,保監會放寬了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範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三是強化風險管控。進一步完善相關當事人職責,建立受託人風險責任人機制、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落實市場主體風控責任;四是完善制度規範。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完善了相關條款表述,同時整合資訊披露內容和披露主體的要求,規範資訊披露行為。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主要是促進保險資産管理業務發展。進一步增強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的生命力,激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積極性,加強風險管控,更好參與資産管理行業競爭;緩解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壓力。增加保險業長期資産的有效供給,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應對低利率環境下資産荒帶來的資産負債匹配壓力;支援經濟穩增長。推動保險資金更加積極參與國家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有助於適度擴大總需求,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推進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資産端的發展進一步拓展保險産品開發空間,優化保險服務供給,提升保險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能力,更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需求。
據了解,2006年以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取得了較好進展。一是業務規模穩步上升,特別是2013年註冊制改革後,業務得到快速發展。截至今年5月末,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累計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300項、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劃17項,合計註冊(備案)規模8938.26億元;二是服務保險主業成效明顯。作為保險業創設的資産管理産品,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符合保險資金特性,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配置需求。如債權投資計劃平均投資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極大改善了保險資産配置結構,促進了保險業務的發展;三是風險基本可控。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注重安全性,標準相對較高。其中,債權投資的償債主體以大型企業為主,償債能力較好,除國家信用外,90%以上都有大型企業或銀行擔保,增信措施較為充分,投資風險基本可控。這也得到社會高度認可,並被納入企業年金投資範圍;四是支援了實體經濟發展。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業,投資規模分別為3994.14億元、2294.40億元和781.1億元。在國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領域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投資項目,對穩增長的拉動作用明顯,提高了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責任編輯:郭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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