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保監會獲悉,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産品正式全面銷售,標誌著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正式落地。
此前,保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併為推動《實施方案》落實,45家財産保險公司根據“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發起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了人保財險等開售的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産品,發現其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保險責任包括發生4.7級(含)以上且最大烈度達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次生災害;在保險金額上,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但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作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保險理賠則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國家標準,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相關産品的條款費率,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費率主要結合地區地震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具體而言,保費計算公式是基准保額乘以費率,並且有兩個主要的調整因子,分別是區域因子和房屋結構因子。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助理郭紅表示,“各地區情況不一,如北京的試點費率是萬分之六,而雲南是萬分之九,同時因為調整因子不同,最後的價格也會不同。”
此外,在運作模式上,選擇償付能力充足、服務網點完善的保險公司作為地震巨災保險經營主體,建立應對地震災害的損失分層方案,計提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
其中,在損失分層方案中,投保人以自留方式承擔小額度的第一層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自留保費所對應的第二層損失;再保險公司承擔分入保費對應的第三層損失;地震專項準備金承擔第四層損失;當損失超過前四層分擔額度的情況下,由財政提供支援或通過巨災債券等緊急資金安排承擔第五層損失;在第五層財政支援和其他緊急資金安排無法全部到位的情況下,由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啟動賠付比例回調機制,以前四層分擔額度及已到位的財政支援和緊急資金總和為限,對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實行比例賠付。
據悉,在未來一段時期,保監會還致力於推進覆蓋洪水、颱風等主要自然災害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