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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壽前董事長陳遠失聯 “禍起”5.2億關聯拆借

  • 發佈時間:2016-05-03 08:02: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郝成  責任編輯:張明江

  涉嫌行賄案開庭後不足一月,4月21日,中融人壽前董事長陳遠再次失聯。不同於2014年8月因牽涉王永春案被拘,這次失聯,似乎有著完全不同的緣由。《中國經營報》記者核實,在此之前,曾有人向保監會及公安部門舉報陳遠,涉及一筆5.2億元的違規拆借,而這一行為,已被保監會認定並查處。

  “用所有的方式,偷所有的東西……從未失手。”2016年初,在中融人壽年會上,前董事長、49歲的陳遠如此描述自己在文革中的童年,並歷數每個“本命年”遭遇,認為他將在2016年否極泰來。

  以5.21%劣後受益權向官員示愛,欲送5000萬元,官員只敢收1430萬元,隨即又將這筆錢投入保險公司,變為1650萬元,正要“提現”時官員被抓……據此前媒體報道,作為中石油集團原高管王永春案中最大行賄方,陳遠涉嫌行賄1430萬元,于2014年8月被拘留,2015年取保,2016年開庭,尚未宣判。

  3月末,上市公司諾德股份(600110.SH,原為“中科英華”,2016年2月更名為諾德股份)發佈公告,透露該公司在陳遠案中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列為被告,但隨即細呈緣由,認為行賄係陳遠個人所為而非單位所為,表達不願為陳遠案“背鍋”之意。亦恰是此次公告,讓此前已被曝光的陳遠涉嫌行賄一事,顯露出更多細節。

  法律人士分析稱,對於陳遠而言,若被認定為“單位行賄”,所面臨的刑罰,將輕於被認定個人行賄。記者調查發現,行賄案更牽出陳遠以實際控制公司入股中融人壽、代持、關聯交易等一系列行為。

  行賄案未了,代持疑雲下的5.2億元違規拆借再被挖出,資本玩家陳遠命運待定,尷尬的是,此時正是我國險資突破萬億的檔口,市場的期待正高。

  舊案未了再失蹤

  自稱從未失手的小偷,陳遠在第四個本命年到來前遭遇“飛來橫禍”,涉嫌行賄的往事被翻出。

  2016年1月30日,北京天健賓館,中融人壽年會上。已不再是董事長、總經理的法定代表人陳遠,出現在會上,併發表講話。

  1967年6月30日出生的陳遠,即將在幾天后跨過自己的本命年,為此,他以四個本命年回顧了自己的過往,認為每個本命年,均是其人生重大轉捩點。

  12歲前,他在出生地甘肅“用過所有的方式,偷過所有的東西……我的扒竊技術非常高超,從來沒有失過手”,但十二歲後,陳遠離開甘肅,先後去了湖南、四川、北京。

  24歲時,從清華大學物理系畢業,分配到上海工作,並決心從商,隨即下海。“像我們這樣沒有背景、沒有資源也沒有財富積累的人,要下海,可能抄股票是一條很好的路。”他稱此後順風順水地很快成為千萬富翁、億萬富翁。

  2003年36歲時,陳遠自稱成為中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董事長之一,此後“十二年,前半段我在上市公司,後半段我到了中融人壽”。陳遠曾在2005年至2010年任中科英華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英華”)董事長,2009年則著手組建中融人壽。

  “飛來橫禍”,講話中,陳遠如此形容自己在2014年8月的遭遇。彼時,到他的本命年羊年還差幾個月,而外界僅知悉陳遠失聯,此後雖聽聞牽涉王永春案,但不知細節。但本次諾德股份公告,則公開了更多涉案細節。

  陳遠始終未細談這場“飛來橫禍”,只是稱“失去自由一年零三天”。公開資訊顯示,陳遠在2014年8月24日被湖北省保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襄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26日取保候審。

  在這次年會講話後,2016年3月23日,陳遠行賄案在湖北襄陽進行了開庭審理,幾天后,同列被告的諾德股份就此發佈公告,在罕見地詳述了案件情況後,又以“核實和自查情況”詳列四點,以説明該公司與行賄案關係。

  有諾德股份高管私下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稱,公司沒有理由為陳遠行賄案“背鍋”,更多證據顯示,行賄完全係陳遠個人行為。

  此前媒體報道稱,陳遠之所以牽涉王永春案,係後者在擔任吉林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時,向前者提供了幫助——即在對松原金海公司股權收購中,王永春提供了便利。

  但這起行賄案尚未宣判,陳遠便再次失蹤。

  代持疑雲下的違借

  陳遠自2008年末開始籌建中融人壽,2010年正式註冊成立,陳遠先後出任董事長、總裁等職。

  中融人壽成立之初共有6個股東:聯合銅箔(惠州)有限公司、啟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潤合創投資公司和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比例均為20%,其餘兩家公司——北京百利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海南愛科制藥有限公司分別持股15%和5%。

  經三次增資,截至2014年3月,中融人壽已增資到5億元。除了聯合銅箔的實際控制人易主外,北京百利威科技公司的股份也轉讓給了深圳市力元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而記者注意到,深圳力元的實際控制人也是陳遠,且公司第二大股東名為陳曉紅,陳曉紅則是中融人壽現任董事長。

  《中國經營報》記者從多方證實,2016年2月29日,陳遠受報喜鳥集團有限公司之托,出席了中融人壽股東大會,原董秘、現董事長陳曉紅則受深圳力元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之托出席。

  涉嫌行賄的刑案,並非陳遠目前面臨的唯一困境。知情人透露,陳遠曾表示,無論是深圳力元還是中潤合創,均係其實際控制企業——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十一條規定,陳遠的實際控制情況已經超過限定百分比,是無法成立中融人壽的。而此前1月30日的中融人壽年會上,陳遠一度表示自己和清華的股份聯合起來已過50%。

  另外,先前已被保監會查處的險資拆借行為中,中融人壽將5.2億元資金拆借給上海一家企業,而這家企業亦被人報案稱,該企業係陳遠實際控制企業。並稱此舉涉嫌“違法運用資金罪”,這被認為是陳遠再次失蹤的主要原因。

  此外,陳遠曾經的下屬指出,北京百利威科技公司向深圳力元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中融人壽股權的行為,也涉嫌違法。

  油田往事被揭

  記者核實,有人曾向警方報案稱,中融人壽5.2億元違規拆借事件中,因借款企業係陳遠實際控制,故而陳遠有觸及“違法運用資金罪”之嫌。而這一罪名迄今鮮有出現,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若一旦成立,則可能成為險資領域首個受此指控的事件。更為清晰的,則是已在湖北襄陽開庭的行賄案。諾德股份在3月26日發出的公告中,對該公司與陳遠被公訴“單位行賄罪”表達了異議,也讓行賄案諸多細節曝光于眾。

  2002年,在王永春擔任吉林油田公司經理時,經人介紹,陳遠向王表示,想要購買油田區塊,此後即有收購松原市金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原金海”)股權一事。

  一系列複雜的轉讓,集中出現在2004年:6月14日,李永義控制的中海偉業公司和北京京源公司,將松原金海100%的股權,轉讓重慶光輝(佔股30%)和松原正源(佔股70%);兩個月後的8月28日,松原正源將松原金海公司70%股權轉讓給了上海千程公司;同年10月24日,上海千程公司轉讓給長春中科英華35%、重慶光輝轉讓給長春中科英華15%;12月13日上海千程公司將35%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長春中科英華、重慶光輝將10%的股權轉讓給了長春中科英華。至此,長春中科英華公司佔有松原金海公司95%的股權。

  2006年5月28日,重慶光輝將持有松原金海公司5%的股權以100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了中科英華股份公司。2010年12月10日,中科英華股份公司以902萬元將持有松原金海公司5%的股權轉讓給了長春中科英華。至此,經過七次的股權轉讓,長春中科英華獲得了松原金海公司100%的股權。長春中科英華為此最終出資9402萬元,而證據顯示,李永義轉讓松原金海公司只得到5500萬元。3902萬元的溢價,則成為中間環節利益。

  據諾德股份公告,作為感謝,2006年8月,陳遠將“平安信託·中科英華股份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5.21%的劣後受益權送給王永春,放在王永春的小姨子張艷清名下。

  對於這一過程,諾德股份在公告中稱:“2002年陳遠並不是公司的董事長,也並非公司股東,而是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批准中科院長春應用化學科技總公司將760萬股的法人股轉讓給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後,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才是公司的股東。所以,2002年陳遠接觸王永春是因為公司計劃開髮油田項目的指控是與事實相悖的。公司查閱2002年所有的會議記錄,從未涉及計劃開展油田區塊開發及經營業務的表述。”

  據此前媒體報道,2009年七八月份時,陳遠告訴王永春,這些股票收益差不多有5000萬元,王永春在讚賞陳遠之外,表示自己不敢要那麼多,拿一兩千萬即可。最終,王只要了100萬股對應的1430萬元。

  但這筆錢又被轉到李某某任總經理的海南愛科制藥公司,再由李某某將這筆資金轉到中融人壽持股。於是,在2010年成立中融人壽,海南愛科制藥作為六家發起公司之一,持股5%(1100萬股)。

  2014年2月,中融人壽完成工商變更,中潤合創接手海南愛科制藥的1100萬股,而那1650萬元最終也未能實現轉賬。

  遭上市公司離棄?

  熟悉該案的人士分析認為,現在反觀,央企高管曾在2012年再次催促陳遠“提現”,彼時其或已察覺問題嚴重性,由此表現急切,若彼時資金進入香港,則勢必為追查帶來難度。“不過只要能夠查清與張艷清的資金往來,也不算太大難度。”

  而諾德股份則在公告中指出“中科英華股份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實質是: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公司5760萬股的股票為出資在平安信託公司做了一個信託産品,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融資了5000萬元。5760萬股股票的權屬是華創和潤投資有限公司的,劣後受益權固然也就是權屬人的。王永春指定將其5.21%的劣後受益權轉讓給張艷清的行為與公司無任何關聯。

  “既然行賄金額1430萬元是從‘中科英華股份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的劣後受益權5.21%中演變而來的。該信託計劃的權屬不是公司的,所以,公司是無權支配信託計劃的劣後受益權的,這個劣後受益權只能由所有權人有權支配。”公告稱。

  “他買松原金海,中間又用他控制的公司不斷倒手,最後高溢價賣給中科英華的子公司,這中間是否涉嫌關聯交易,不當得利?而行賄行為本身又是他個人行為,無論從行為還是得利,均與上市公司無關,股民豈會為他埋單?”知情人透露,諾德股份一位高層表示,已積極準備應訴,若一旦被認定單位行賄,則必然積極上訴。

  “他買松原金海,中間又用他控制的公司不斷倒手,最後高溢價賣給中科英華的子公司,這中間是否涉嫌關聯交易,不當得利?而行賄行為本身又是他個人行為,無論從行為還是得利,均與上市公司無關,股民豈會為他埋單?”知情人透露,諾德股份一位高層表示,已積極準備應訴,若一旦被認定單位行賄,則必然積極上訴。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在量刑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前者中的個人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後者最高可被處以無期徒刑。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被認定單位行賄,影響會很大。”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員、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浩稱。

  自稱年輕時行盜每次均逢凶化吉的陳遠,能否安渡此關,或許不僅僅要看眼前這個場審判。4月15日迄今,陳遠針對《中國經營報》記者提出的行賄、代持等問題,未予正面回應。4月21日,陳遠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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