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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理財産品變保單長久未續保致保單失效

  • 發佈時間:2016-03-14 07:00:11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去年底,深圳白領劉先生碰到了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本以為在銀行還清了四年前的貸款,當時要求一併購買的10萬元理財産品加上收益能一起到手了。到銀行諮詢才得知,當時買的是保險産品,而且這份保險因長期沒再繳費已經失效,也就説“10萬元都打水漂了。”

  此後,劉先生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投訴維權,但並沒有獲得相應賠償。而涉事金融機構也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作了回應。究竟這一事件中存在哪些爭議?劉先生、銀行、保險三方各應該承擔什麼責任?金融消費者又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案例

  爭議1.貸款強制搭售“理財産品”?

  5年前,因為生意資金週轉問題,深圳劉先生和父親在深圳發展銀行華僑城支行(現為平安銀行深圳分行華僑城支行)遞交了抵押貸款的申請。

  “當時,貸款審批都已經通過了,但想要拿到這筆貸款,該行的客戶經理還強制要求,必須購買10萬元的理財産品在本人名下才能放款,當時還承諾2年內退還。”劉先生告訴記者。為了順利拿到這筆貸款,“反正銀行還承諾會退還,”於是劉先生和其父親就在現場簽字並支付了10萬元。

  2015年底,當劉先生還清了銀行貸款,並想將這10萬元“理財産品”贖回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當時購買的其實是一款年金保險産品,而不是什麼理財産品。

  但是,對於劉先生所説的貸款時被強制購買“理財産品”(實為“保險産品”)這一説法,銀行方面卻並不認同。該銀行回應稱:“經了解,2011年8月初,客戶劉先生和其父親在原深圳發展銀行華僑城支行獲批傳統抵押經營貸款,這筆貸款業務和其購買的保險是兩項業務,二者之間無任何關聯,不存在客戶所稱的捆綁銷售。”

  儘管尚無法判斷銀行方面是否真實存在捆綁銷售行為,但這一現象仍值得引起消費者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注意。

  記者也從多個信源了解到,貸款強行搭售理財産品其實在行業內已是一種“潛規則”,並不稀奇。日前,廣州某國有銀行從業人員賈女士(化名)也告訴記者,銀行在貸款時,基本上都要求客戶買保險,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銀行櫃檯員工都會有保險銷售指標,我們得完成任務呀。”

  “如果這個産品當初確實不是這個消費者願意買的,而是説為了貸款,必須強制搭售,消費者是沒有選擇權的,就這一點來説是銀行違規。”對此,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健一認為,“銀行貸款過程中經常存在很多‘潛規則’,但不代表這是合理的”。

  爭議2.銀行存在銷售誤導?

  為何當時銀行客戶經理稱之為“兩年後可退還”的理財産品,現在卻變成了保險産品?劉先生認為,自己和父親在銀行遭遇了銷售誤導。

  對於劉先生這一質疑,上述銀行堅持認為,客戶在購買時就知道是保險産品。該銀行稱,“經核查,該客戶已在相關保險購買合約上簽字確認,明確知悉這是一款保險産品。”

  據劉先生回憶,當時銀行客戶經理遞過來一大堆資料要求籤名,“而且很多協議的簽署時間那一欄我們也沒有填,客戶經理説會幫我們填好的,”出於對其信任,自己根本沒顧得上去看,究竟購買的是理財産品還是保險産品,“那時也只能買了這個産品才能放款。”

  “作為銀行理財經理,在銷售保險産品時,必須跟客戶説清楚銷售的産品的類型,如果一開始並沒有説明是保險,並需要連續多年續保交費的話,也就是銀行存在銷售誤導。”劉健一表示,不過這恰恰也是難以判定責任的地方,因為當時沒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保險消費者被誤導,所以存在事後銀行跟保險公司都不承認的可能性。

  不過,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主任宋世斌看來,“簽訂合同就意味著同意合同上的規定,因此消費者本身也需要負一定責任;至於責任大小,還需要確定更多的資訊。”

  另外,涉事保險公司工銀安盛深圳分公司還指出,保險公司往往會在客戶簽訂保單後,會對客戶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客戶理應知道自己購買的是保險産品。

  對此,劉先生卻告訴記者,自貸款後,他父親並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任何回訪和確認電話。雖然在與保險公司協商時,對方曾給出了一份當時回訪的錄音,但在劉先生核對後發現,“錄音中的聲音很年輕,不像是自己父親的聲音;且父親有較濃重的口音,但錄音裏面卻是正常的普通話”。不過這並未得到涉事保險公司的確認。

  爭議3.保險公司未及時提醒續保?

  更令劉先生氣惱的是,誤信銀行購買保險産品後,不僅無法退還,而且也享受不到保障。由於保單常年未續保交費,現在保單已失效了。記者了解到,劉先生父親投保的這份年金保險産品,名為“金盛盛世年年金保險”,簽訂時間是2011年7月20日,交費方式是年繳,交費期限是10年,第一年繳費100003元。

  劉先生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在需要續保或定期繳納保費時沒有進行應盡的提醒責任,這幾年來,我父親從沒收到過任何提醒續費的短信或者電話,再説本來就不知道需要每年定期交錢,要我如何定期續保呢?”

  按照保險公司服務流程,到了合同約定的繳費時限後,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及時通知客戶續保。那究竟保險公司是否有及時聯繫客戶及時繳費呢?

  對此,工銀安盛人壽方面告訴記者,在保單正式生效的一年後,保險公司曾至少有五六次通過電話、短信方式聯繫劉先生父親,告知保單已經到了續交費用的時間,且不按時繳費,保單將會失效。“期間劉先生父親有兩次接通電話後,都先後明確表示了‘會繳費’和‘知道了’”。

  不過,對此劉先生也直接反駁道:“保險公司可能在撒謊,此前當我向保險公司投訴時,對方並沒有提供相關的任何證據。”當記者嘗試請保險公司方面提供相關通話記錄時,對方則表示:“這些通話記錄都已提交了監管部門;由於對外公佈需報總公司審批,走流程,要晚幾天才能提供”。因此,截至記者發稿前,並未能看到相關記錄。

  關於是否要通知客戶續保這個問題,宋世斌認為,《保險法》並無規定,主要還是以合同上的詳細規定為準。“當然從保險公司的服務上來説,簽訂了十萬元這種大額保單,一般是需要有人專門跟單的,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沒有通知,也只能説是服務上有瑕疵。”

  但劉健一卻認為:“如果沒有通知續保的話,過錯主要在保險公司這邊,但保險公司盡到了及時告知的業務,在消費者知情的情況仍沒有繼續繳費的話,那就是消費者這邊的責任。”對於此次劉先生的遭遇,保險公司方面也表態稱,會繼續聯繫劉先生,爭取其理解,並妥善處理這一糾紛。

  專家説法

  投保前務必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

  近年來,隨著銀保渠道的快速發展,“存款變保單”“理財産品變保險”的情況屢屢見諸報端。數據顯示,今年1月份銀保渠道實現新單規模保費收入3519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了三成;與去年12月的670億元相比,增長了425%。

  對此,保監會還專門在今年2月發佈風險提示,個別銀行、保險渠道産品銷售人員在介紹理財型産品時,刻意回避産品風險,模糊産品性質,誇大産品收益,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保險産品,給金融消費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損失,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保險機構的聲譽。

  而且,為了防止出現類似上述事件中的關於銷售誤導的爭議,根據保監會、銀監會在2015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銀保業務銷售行為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1月起,銀行、保險機構已對人身保險新型産品銷售環節開展錄音。顯然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各方權益。

  而對於金融消費者,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也建議,一份保險,從諮詢保險産品細節到保單生效中間要經歷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均需要客戶本人參與,比如親筆簽名、親筆抄錄聲明、接聽回訪確認電話並回答客服提出的問題等。客戶在做出上述行為前,務必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

  與此同時,購買保險時還需搞清楚産品類型,以及交費期限。而保險公司有義務在續保日前提醒消費者存入足夠金額進行扣費,消費者也可定期進行保單年檢,避免損失和保障真空。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在變更了聯繫方式後需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而一旦發現自己保單失效,需要在保險合同中止兩年期限內進行保單復效,否則保單將徹底“死亡”,保險公司會按保單具體情況退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監管人士也建議,當消費者遭遇金融機構銷售誤導或一些“霸王條款”時,可以通過多種手段來積極維權。如可直接撥打相應保險公司客服熱線諮詢、投訴,還可以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糾紛調解處置委員會(“調委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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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失效保單涉金額超百億元

  事實上,每年都會因為未及時繳費而造成大量的保單失效。保監會從去年開始,組織開展了人身保險失效保單清理專項工作。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共清理短期失效保單578.03萬件,清理率為92.53%,涉及現金價值229.41億元,涉及人身保險公司61家,涉及保險消費者414.07萬人。

  保監會指出問題主要有三點:一是失效保單管理不到位,有些消費者反映從未收到續收通知;二是消費者資訊收集不到位;三是對銷售人員管理不到位,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變更頻繁且缺乏有效的銜接管理,影響後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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