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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方案已出 專家稱將逐步公平

  • 發佈時間:2016-02-17 09:13:0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經濟參考報》記者統計,截至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全部出齊,辦法除確定改革範圍和繳費基數外,還提出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向“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部分地區明確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根據國務院去年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後,各省份陸續出臺實施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範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根據安排,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行政類、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8%繳費。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此外,各地實施意見對於改革範圍也作出界定。要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於資金的籌集問題,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均要求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雲南等地更進一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需財政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不過,由於各地實際情況的差別和省級以下地區具體貫徹意見擬訂進度的不同,啟動改革實施工作的時間也將有所差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相對於“新人”(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和“老人”(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過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對此,各地實施辦法均明確提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不過,對於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計發等問題,一些地區尚未給出具體過渡辦法,未來或將另行制定。

  事實上,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相關政策也作出了過渡期的安排,對改革中的“中人”,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過渡性養老金。目前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對此,專家表示,通俗來講,“中人”退休後待遇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並軌時職工的年齡越大,在其實際領到的退休金中,基本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小,過渡性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大。“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畢竟有很多人在機關工作多年,如果一下退休金少很多,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同時也會給改革帶來更大阻力。職業年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可以充當平滑劑的作用,填平改革前後養老金待遇鴻溝,實現平穩過渡。”上述專家説。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認為,過渡期結束後,“中人”養老待遇會因人而異,但是差距不會太大。因為到時候不僅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了一定的繳費積累,而且養老金還隨著待遇調整機制會不斷上調,再加上累積的職業年金,幾項相加之後的養老金絕對額可能還會增加。

  對於過渡期的時間究竟有多長的問題,多地在實施辦發中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並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北京市提出,過渡期內,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未來隨著改革推進,各類人群的養老待遇也將平穩過渡。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與職務職級關聯較大,今後新人退休待遇更多地會與工資水準、基金運營等因素發生關聯,制度公平的實現將為以後進一步消除待遇差距提供可能性,併為最終實現養老金待遇公平化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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