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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重大資金錯配險企或責令股東提供資金支援

  • 發佈時間:2015-12-13 08:48: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針對近期險企頻頻舉牌動作,11日,保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於重大資金錯配險企或責令股東提供資金,要求險企應當重視和加強資産負債管理,強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

  近期,先有前海人壽上位萬科,後有安邦接盤遠洋地産部分股權,緊接著安邦還舉牌萬科,無論是通過二級市場大舉收購,還是通過股權轉讓,險資對於房産市場的圍獵一直在持續。

  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資金〔2015〕21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防範新形勢下保險公司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加強對保險公司資産配置行為的監管,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重視和加強資産負債管理,健全組織架構,完善管理機制,強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堅持審慎的保險定價策略和穩健的資産配置策略,持續提升資産配置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分析資産負債匹配狀況,進行資産配置壓力測試,評估對資産收益率、現金流和償付能力的影響,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壓力測試報告:

  (一)財産保險公司的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産品投資金餘額佔上季度末總資産比例超過30%,且公司資産配置中股權、不動産類資産和其他金融資産合計佔上季度末總資産比例超過20%的;

  (二)人身保險公司負債平均持有期少於5年,且公司資産配置中股權、不動産類資産和其他金融資産合計佔上季度末總資産比例超過20%的;

  (三)人身保險公司的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保險産品大類賬戶中,至少一個大類賬戶資産收益率小于保險産品資金成本的。

  三、壓力測試報告要由保險公司投資風險責任人簽字。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財産保險公司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産品賬戶和人身保險公司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保險産品大類賬戶的資産配置結構及比例、保險産品結構及比例等基本情況,以及公司制定的相關保險業務發展計劃和資産配置計劃;

  (二)賬戶資産方和負債方的預期現金流、平均持有期、資産收益率和資金成本,以及缺口和比率等情況(見附表);

  (三)針對以下假設情形,包括上證指數點位下跌20%、30%,無風險利率曲線上升50BP、100BP,利差擴大100BP、150BP,長期股權投資下跌10%、20%,投資性房地産價格下跌10%、20%,保險資産風險五級分類中不良資産60%和80%無法收回本金等,分別分析單因素變動情形下,對公司當期整體層面和大類賬戶層面的資産收益率的影響,以及對公司當期利潤、凈資産、凈現金流和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

  (四)公司對於出現凈現金流由正轉負或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情形,擬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和實施計劃。

  四、中國保監會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市場變化和行業發展情況對壓力測試情形進行動態調整。

  五、中國保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和壓力測試狀況進行評估,必要時聘請獨立第三方審核機構對公司壓力測試出具審核意見。

  六、對於評估認為公司資産負債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現重大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的,中國保監會經提交資産負債管理監管委員會或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審議,將採取提高流動性資産比例、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比例、限制相關保險産品業務銷售、責令股東提供資金支援等監管措施。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之後保險公司應當分別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測算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對於符合規定情形的保險公司,應當分別於6月30日後和12月31日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

  本通知所稱平均持有期、資産收益率、資金成本計算口徑見附表説明。本通知所稱總資産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和獨立賬戶資産金額。保險公司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合併計算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比例。

  聯繫人及電話:杜林 010-66286996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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