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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調高未成年人保險死亡給付門檻

  • 發佈時間:2015-10-12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楊雪  責任編輯:劉波

  伴隨著生活水準的節節攀升,孩子的撫養費已經不再是一筆小的開支了,上個月,保險公司承保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額也在不斷上調。9月,保監會發佈《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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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變化 逐步調高

  據了解,保監會曾于1999年規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但考慮到部分地區生活水準相對較高,又于2002年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的這一保險金額上限提至10萬元。2011年4月起,保監會再次做出修訂,規定上述四地保險公司對全國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額統一上調為10萬元。

  記者從保監會官網上查詢了解到,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20萬元,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提高至50萬元。

  而在保監會給出的解釋中表示,本次調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是因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子女撫養成本同步攀升,要求調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保監會徵求各方意見後,對限額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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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情況不在本次調整之列

  雖然監管部門限定了保險額度,但以下3種情況可以不計算在限額內: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對於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該項為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二是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航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三是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此處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是指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額,或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責任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額。

  此外,《通知》限定的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這意味著家長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醫療險、教育金保障等不受影響。舉例來講,家長為其8歲的孩子購買保額30萬元的重疾險,如果該未成年子女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則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30萬元,與新規約定的20萬元限額並不衝突;但如果上述孩子因意外身故,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公司僅賠付10萬元,執行新規後保險公司最多可賠付20萬元。

  另外,本次《通知》還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向投保人説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詢問並記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已經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已經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限額繼續承保;尚未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就差額部分進行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差額部分的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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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孩子最好的保障是家長自保

  據了解,當初對未成年人實施限額投保,主要是為了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避免以傷害未成年人為目的來騙取保險金。隨著生活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參與旅遊、留學、體育運動等越來越多,人身風險較以往增大,以保障為目的的需求日益增強,都要求相應提升保額。尤其對失獨家庭來説,未成年人大額身故保險對緩解家庭養老問題,有一定作用。

  因此,本次《通知》也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不得以批單、批註(包括特別約定)等方式改變保險責任或超過本通知規定的限額進行承保。同時,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投保人樹立正確的保險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産品。當然,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有關業務流程,強化投保、核保等環節的風險管控,在防範道德風險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保險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儘管保監會對父母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做出了如此多規定,但是據記者了解,目前家長們還是更願意為孩子投保,在現有規定下,未成年人人身保險年保費只要數千元,保額就達到上限,不少家長只能轉買投資型險種,保障力度不夠。但保險最大的意義仍是保障功能,應遵循“先保障,後儲蓄,再投資”的原則,做好足夠的人身保障後,再考慮保險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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