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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網際網路保險監管出臺 第三方網站不得代收保費

  • 發佈時間:2015-07-28 16:1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保監會今天正式公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標誌著我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臺。

  《辦法》共六章、30條,主要就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條件、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明確了基本經營規範和監管要求。《辦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按照《辦法》,能夠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只有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下屬的非保險類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區域性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都不能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提供網路技術支援服務服務。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應取得代理、經紀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

  《辦法》規定,以下3類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限制將被放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等。保險公司經營這3類業務,可以將其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且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為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與傳統保險産品沒有本質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準、資訊化水準及産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産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監管。

  對因內部管理不力造成銷售誤導、資訊丟失或洩露等嚴重事故的保險機構,《辦法》規定,監管機構可以及時責令停止相關産品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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