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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監管細則落地 四類險突破銷售區域限制

  • 發佈時間:2015-07-27 08:54: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楊芮  責任編輯:郭偉瑩

  作為最早開徵意見的網際網路金融類監管細則,網際網路保險監管意見終於落地。

  早在去年10月就開始小範圍徵求意見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7月25日在保險公司內部發佈。雖然保監會官方網站尚未披露《暫行辦法》,但保監會已確定於7月27日下午召開網際網路業務監管情況通氣會。

  如此前業界所期許,《暫行辦法》適度放開了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經營區域限制。

  經營區域適度放開

  針對一直存在爭議的地域經營問題,《暫行辦法》有所寬鬆。其中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這四類險種分別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另外,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上述《暫行辦法》對於不同公司的經營範圍劃定了紅線。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暫行辦法》稱,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其中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暫行辦法》所稱自營網路平臺,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是指除自營網路平臺外,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

  對於自營網路平臺和第三方網路平臺,《暫行辦法》劃定了參與門檻。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自營網路平臺,應具備有支援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運營的資訊管理系統、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體系、有專門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管理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等硬體軟體條件。

  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具備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安全可靠的網際網路運營系統和資訊安全管理體系,最近兩年未受到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等硬規定。

  第三方平臺明確資格

  除了經營地域有所突破外,《暫行辦法》中另一值得關注的即第三方平臺的經營門檻和紅線。這一主體正是目前網際網路保險創新的熱土。

  “《暫行辦法》中透露出的是對有牌照機構加強監管,通過對有牌照機構去管理第三方平臺的風險。”一名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如是分析。

  不過,在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一項規定中,一些業內人士亦認為是一種限制。其中規定,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在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管理上,上述《暫行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管理,選擇適合網際網路特性的保險産品開展經營,並應用網際網路技術、數據分析技術等開發適應網際網路經濟需求的新産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保險基本原理及相關監管規定。《暫行辦法》還強調,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規模繼續大幅增長,當年保費收入858.9億元,同比增長195%。與此同時,網際網路渠道業務佔總保費收入的比例達到4.2%,成為拉動保費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網際網路保險經營主體也不斷擴容。截止到2014年,全行業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達到85家(中資公司58家,外資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2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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