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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銀保銷售錄音錄影 或緩解消費者舉證難題

  • 發佈時間:2015-07-14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銀保銷售將迎來更嚴格的監管措施。

  近日,北京保監局向各人身保險公司及在京銀郵類兼業代理機構等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産品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銀郵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人身保險産品的,應實施錄音;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實施同步錄音錄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實際上,早在去年7月便有多地監管機構出臺類似規定,要求或者鼓勵對銀保渠道銷售的某些保險産品進行錄音錄影,矛頭直指銀保銷售誤導。業內人士表示,鋻於北京地區的特殊性,未來不排除更多地區跟進的可能。

  對期交産品影響較大

  在談到對於銀郵渠道保險的銷售管理時,北京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要求北京地區的銀郵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在2016年1月1日起實現對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産品同步錄音,有條件的可以實施同步錄音錄影,達不到要求的營業網點應停止銷售保險産品,並將錄音錄影的實施條件作為保險兼業代理資質審批事項的參考因素。

  二是強調銀郵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對銷售過程錄音錄影的管理責任。明確銀郵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需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需要,向人身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保險産品銷售錄音錄影資料。人身保險公司不得與不具備錄音條件的銀郵類建業代理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三是提出錄音錄影保存時限要求:銀郵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錄音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至保險産品合同終止後2年;如遇客戶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應延長保管期限至糾紛結束後2年。

  據了解,2014年7月,北京銀監局印發《商業銀行産品銷售錄音錄影工作指引》,要求轄內商業銀行在2015年底前實現個人投資類産品銷售過程的錄音錄影,其中也包括了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人身保險産品。

  對於目前銀行網點是否嚴格執行了上述錄音規定。某險企高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透露,目前銀行銷售的那些複雜的期交型産品還是做到了錄音,但是對於一些簡單的保險産品現在基本上轉移到了自助機構和網上銀行等渠道了,所以這些簡單的産品也就無所謂錄音的問題。由於需要錄音,再加上一些繁瑣的流程(如財務和健康告知、風險測試)等因素,所以現在期交産品在銀行賣得並不好。

  記者上周以客戶身份走訪了包括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在北京地區的部分網點,發現大多數網點更喜歡賣固定收益類的保險産品,也有網點銷售一年期的萬能險産品,有的銀行網點甚至建議記者通過網上銀行購買保險,但沒有網點向記者推薦期交型保險産品。

  業內:其他地區或跟進

  據了解,並非只有北京要求對銀保銷售保險産品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其他地區也有類似的規定。去年7月,上海保監局就出臺了上海市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的實施細則(修訂稿),其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産品應嚴格限制在專門區域,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檯進行銷售,並對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並妥善保存”,該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同樣在去年7月,深圳保監局和深圳銀監局也出臺類似的規定,鼓勵銀行對保險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在業內人士看來,在銀保渠道實施錄音甚至錄影,其矛頭直指銀保銷售誤導。此前保監會通報的2015年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今年一季度消費者投訴事項涉及人身保險的共有3220個,其中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類投訴977個,在這些投訴中涉嫌銷售誤導投訴775個,佔違法違規投訴的79.32%;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有:保險銷售過程採取欺騙或隱瞞方式誤導消費者;因分紅險産品收益不符合預期要求退保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前也接到多起消費者銀保投訴,發現舉證難是消費者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如多位消費者曾向記者反映在銀行存錢被忽悠成買保險的所謂“存單變保單”案例,消費者往往是在銀行辦理業務一兩年後才發現當初誤買了保險。但由於時間久遠,消費者根本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曾被誤導。不僅如此,在相關的投保書上,還有消費者的真實簽名,銀行還可借此説消費者是清楚知道當時購買的是保險産品。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可謂百口莫辯。

  業內人士表示,對銀保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更容易鑒定各方責任。鋻於北京地區的特殊性,未來不排除更多地區跟進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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