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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再保險關聯交易中資訊披露

  • 發佈時間:2015-05-13 10:5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再保險關聯交易是保險公司利用關聯企業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險風險的渠道之一。然而,不當利用再保險關聯交易,可能造成保險風險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過度累積,易發生風險傳遞,降低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防範再保險經營風險,日前,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資訊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5〕44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都應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資訊。

  《通知》指出,考慮到隨著我國中資保險公司的發展,中資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個別中資保險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之間也構成了較為緊密的關聯關係,有必要加強對中資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為此,《通知》要求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都應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資訊。

  多年來,保監會一直重視對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行政審批,並不斷完善再保險關聯交易監管制度。2004年,下發了《關於印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的通知》(保監發〔2004〕15號),並於2014年修訂形成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4〕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有效降低了再保險關聯交易風險,防範了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跨境傳遞。

  保監會簡政放權 取消對外資險企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審批項目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發展模式都發生了深刻變化,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監管理念。保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的要求,從2015年4月1日起,取消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審批項目。

  此外,2010年,為配合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工作,保監會開發了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登記系統,下發了《關於啟用中國保監會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登記系統的通知》(保監廳函〔2010〕579號,以下簡稱579號文)。鋻於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事項已被取消,為此,《通知》廢止了19號文和579號文。

  放管結合 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需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資訊

  為避免取消行政審批後出現監管真空,保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思路,在取消行政審批、放開前端的同時,管住後端,積極研究出臺後續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通過資訊披露方式對再保險關聯交易進行持續監測,監管部門可以在必要時對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或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加強再保險非現場監管。

  《通知》明確提出再保險關聯交易應遵循合規、誠信、公允的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分險種報送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各項業務數據,據此可以監測和分析再保險關聯交易對保險公司經營結果的影響。

  同時,考慮到隨著我國中資保險公司的發展,中資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個別中資保險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之間也構成了較為緊密的關聯關係,有必要加強對中資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為此,《通知》要求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都應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資訊。

  《通知》的頒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再保險監管體系,強化再保險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再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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