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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本外幣存款

  • 發佈時間:2015-05-01 09:23:07  來源:人民網  作者:汪川  責任編輯:陳娟娟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2015年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我國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而在金融改革領域,作為利率市場化先決條件的存款保險制度即將在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標誌著我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推出,未來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場化進程也將隨之加快。

  回顧存款保險的歷史,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以來,存款保險制度已經醞釀了接近20年。2004年4月,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同年8月,存款保險條例起草提上日程。但到了2007年,遭遇全球金融危機的意外干擾,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暫時擱淺。

  長期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公開的存款保險制度,仍執行著一種“零費率”、“全額償付”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增加額外的銀行業風險,還造成政府承擔過高的銀行救助和存款人保障成本,並不能適應利率市場化這一大趨勢的要求。除此之外,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業準入門檻放鬆之後,市場競爭更為激烈,隨之而來的銀行股權結構日益多元化,其中既有中資銀行、也有外資銀行,既有國資,也有地資,還有民資,救助成本由誰承擔這一問題將更加突出。從這個意義上講,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建立現代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基石。

  從推出時機來看,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大多是先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後完成利率市場化,或者兩者同時進行。以我國金融體系的現實情況看,目前國內利率市場化已進入關鍵環節。尤其近一兩年,央行取消貸款利率下限,並逐步放款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場化前期準備工作已然完成,此時推出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可謂恰逢其時。

  就央行公佈的《存款保險條例》的內容來看,我國即將推出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以下五個特點:

  第一,覆蓋全面和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模式。《存款保險條例》覆蓋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儲銀行,並且採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模式,這可以有效避免只有風險較高的銀行才會選擇加入的逆向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全面覆蓋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利於中小銀行的發展,從而有助於促進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建立多層次的銀行和金融服務體系。

  第二,限額償付。即將推出的存款保險不僅限定對每家金融機構的每位客戶的一個賬戶進行保險,同時,還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這意味著,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將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個別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小于或等於存保限額的多個賬戶來規避存保上限約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存款過分集中于大銀行,使小銀行也獲得屬於自己的生存空間。

  第三,覆蓋本外幣存款,但排除同業存款。即將推出的存款保險制度將覆蓋外幣存款,這有利於避免外匯存款的流出;另一方面,存款保險不對金融同業存款、政府存款進行賠付,也有利於提高大額存款者“用腳投票”的市場約束力,構建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場秩序。

  第四,採取保險基金形式。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營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從制度模式來看,這種存款保險制度相對更為簡潔高效,還可以通過對投保機構採取風險警示、提高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等措施,承擔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

  最後,存保費率。目前公佈的《存款保險條例》雖未明確存款保險適用的具體費率,但明確了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結合的原則。鋻於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在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這種差別費率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展望未來,在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之後,我國金融改革的步伐將加快:一方面,利率市場化遵循“先長期、大額;後短期、小額”的原則,在進一步擴大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同時,逐步減少受監管的存款利率期限數量,最終實現以基準利率為參考的利率自由定價;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為中小銀行提供了發展機遇,未來應進一步降低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門檻,構建多層次的銀行和金融服務體系。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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