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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險監管規則出臺 為中低收入者辟保障新途徑

  • 發佈時間:2015-03-02 08: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姚進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保監會日前正式印發《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這標誌著我國保險市場進一步擴大,保險形式更加豐富。

  “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規則的出臺,為新的保險組織設立、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利益相關者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一種普惠金融形式

  所謂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該類型的組織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以互助合作方式為其會員提供保險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涉農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相互保險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險,目前在國際保險市場仍佔據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風險領域如農業、漁業和中低收入人群風險保障方面得到廣泛應用。據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統計,2013年全球相互保險保費收入達1.23萬億美元,覆蓋人群8.25億人。

  目前,在我國發展相互保險這種組織形式,是深化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切實需要。保險業“新國十條”明確提出“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2015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也表示,“加大對網際網路保險、相互保險、自保等新型市場主體的扶持力度,支援發展新業務形態和新商業模式。”

  對於相互保險,我國已進行了長期探索。目前,國內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有兩家,為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寧波慈溪保險互助社。今年1月8日,保監會發佈同意在瑞安市馬嶼鎮開展農村保險互助社試點的通知,試點期間,互助社的業務範圍限定為農産品保險、農産品貨運保險和農戶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3個險種,資金運用業務限于銀行存款和國債。

  準入條件相對寬鬆

  根據監管思路,相互保險將成為股份制保險合理、必要的補充。《試行辦法》規定,將從3個方向推動相互保險發展:一般性組織,按照公司化運作、在較大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專業性組織,在特定行業或特定風險領域開展單一業務;區域性組織,為地市級以下特定區域範圍內的居民提供專業保險服務。

  為培育這一新型市場主體,監管層設置了相對較為寬鬆的準入條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及“有不低於5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區域性、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於1000萬元初始運營資金”和“有不低於100個初始會員”等條件。

  “從國際上看,相互保險組織具有獨特優勢。”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説,一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一致,並由客戶參與管理,從而有效避免保險人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欺詐所導致的道德風險;二是展業費用較低,核災定損準確度較高,可以有效降低經營成本;三是其資産和盈餘都用於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

  監管規則求同存異

  “相互保險與股份制保險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經營和業務規則等方面沒有明顯差別,世界各國對兩者的業務監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試行辦法》基本遵循了現有的監管框架,在業務監管上採取與股份制公司基本趨同的規則。”上述負責人表示。

  不過,為充分體現相互保險會員制、人合性及民主管理的特色,《試行辦法》在治理結構、資訊披露等方面進行了針對性規定,以充分保障參保會員的權益。

  “《試行辦法》對不同規模的相互保險組織進行適當區別對待。比如,一般性組織基本按照保險公司的現行監管制度進行監管,區域性、專業性和涉農相互保險組織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了監管要求。”庹國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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