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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擬60億認購信託單位 稱利於提高投資回報

  • 發佈時間:2014-10-29 09:48: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敬元  責任編輯:孫朋浩

  10月28日晚,中國人壽披露了擬不超過60億元認購上海信託發行信託計劃第二期信託單位的交易公告,此前,國壽集團和國壽財險已分別出資30億元和10億元認購了上海信託發行信託計劃第一期募集的信託單位。

  根據公告,中國人壽擬與國壽集團和國壽財險通過國壽資産管理公司,認購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上海信託)設立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單位,中國人壽、國壽集團和國壽財險均作為委託人及受益人,國壽資産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代理人,上海信託作為受託人。

  其中,國壽集團和國壽財險已分別以30億元和10億元認購每單位1元的30億份和10億份上海信託所發行之信託計劃第一期募集的信託單位,中國人壽擬以不超過60億元認購每單位1元的上海信託所發行之信託計劃第二期募集的信託單位。

  該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資金共計不超過100億元,將用於向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融資産”)發放貸款,而有關貸款將僅用於華融資産經營範圍內的、合法合規的不良資産經營業務。閒置資金(包括信託收益)只能用於銀行存款。

  上海信託與華融資産已于信託計劃成立前訂立信託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總計不超過100億元,分10筆發放,每筆金額不超過10億元。每筆貸款的期限不超過60個月,以固定年利率計息。華融資産應于每季度末月第20個日曆日、貸款到期日或提前還款日支付當期應付的貸款利息,並應于每筆貸款的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

  該項信託計劃的期限預計不超過72個月。信託計劃項下各期募集的信託單位的預計存續期限,為自該期募集的信託單位成立之日起至該期信託單位項下最後一筆信託資金繳付之日後的60個月止。在信託合同所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信託計劃的存續期限及其項下各期募集的信託單位的存續期限可以提前終止或延長。

  中國人壽認為,中國的不良資産管理行業在當前的經濟和監管環境下面臨巨大機遇,而華融資産在不良資産管理行業中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及較強的償債能力。同時,信託計劃收益率優勢明顯。因此,本次交易預計産生穩定且較高的投資收益,符合保險資金的資産配置需求,有利於提高保險資産的投資回報。

  公告同時指出,本次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信託提前終止風險。

中國人壽(60162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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