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險金融産品戴緊箍 涉非法集資立停售
- 發佈時間:2014-10-27 08: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年來,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帶來重重隱患,不僅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範、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為規範相關行為,保監會近日起草並下發了《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意見稿”),擬對保險機構非保險類金融産品銷售進行嚴格監管,並要求集中力量排查風險並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
銷售環節需嚴格規範
近期,上海保監局表示發現個別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業務員或離職人員,涉嫌參與銷售非法第三方理財産品,導致客戶資金損失。而類似的問題實則屢見不鮮,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産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帶來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諸多問題。
對此,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産品;而在具體的銷售環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採取違背客戶意願搭售産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産品。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進行統一授權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機構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且應就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建立專門業務臺賬,實行單獨核算,將相關資金與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有效隔離,並妥善保管與銷售活動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並以書面方式對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進行明確授權且依法承擔責任。
意見稿還指出,今後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需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機構所在地的保監局提交包括“非保險金融産品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證明”、“擬開展銷售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基本資訊”、“取得銷售資質的證明”等材料。
排查風險要分類處置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已銷售的非保險金融産品,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要集中力量排查風險並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採取抽查基層機構、訪談從業人員和客戶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排查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風險,確保不留死角。
而對於排查出的非保險金融産品則應進行分類規範和處置。其中,符合“意見稿”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規銷售;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有效處置風險;不符合“意見稿”要求、暫未發現風險苗頭的,要停止銷售,處理好善後事宜,消除風險隱患。
此外,意見稿指出各地保監局也要建立健全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風險預警機制,並嚴格督促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的市場主體做好規範和處置工作。一旦發現因産品發行單位違約、銷售誤導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風險,各地保監局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緊密協作,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確保處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