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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人投保被騙 泰康:業務員非正式員工

  • 發佈時間:2014-10-23 16:47:08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衡  責任編輯:郭偉瑩

  兩位老人交了保費,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業務員余某,卻沒有實際辦理保險業務,直接將他們的錢侵吞了。

  海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余某提起公訴,日前,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年。

  余某被指在泰康人壽客戶酒會上以“售後服務部VIP客戶經理”的身份示人,但案發後泰康人壽公司稱,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只是保險代理人,泰康人壽僅口頭約定其可以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

  而投保人則稱,輕信余某,正是因為相信他是泰康人壽的員工。

  《法制晚報》記者調查發現,很多投保人並不清楚找到府來的業務員僅僅是“保險代理人”,存在發生詐騙等隱患。

  經過回放

  酒會中被下套 當場投保

  2012年8月中旬,余某邀請60多歲的李女士參加酒會。李女士回憶説:“當時酒會規模挺大,有四五十桌。泰康人壽經常開酒會,請客戶一起吃飯,當場介紹保險,大家當場認購。我在現場交了第一筆保費。”

  李女士投保的是“財富人生C款終身年金保險”。一週後,余某説可以追加保險,年利率6%。見收益較高,李女士同意了。

  2012年8月28日,李女士和余某一起到銀行,李女士匯款10萬元。“在ATM機上的操作是他在弄,我在旁邊看著,根本沒往壞處想。”

  匯款後,李女士沒收到批單,只收到一條來自106909090528的短信,內容是“你的萬能追加保費100000,已成功轉入您名下的財富人生理財賬戶;賬戶餘額:106010元”。

  70多歲的郝先生則是在泰康人壽舉辦的推銷酒會上認識余某的。2012年11月,郝先生接到泰康人壽的推銷電話邀請參會。酒會在一家四星級酒店舉行。

  余某接待了郝先生,並向他推薦了財富人生B款終身年金保險——每年交3萬元,滿一年分紅,交滿10年終身受益。郝先生於是投保。之後郝先生還想追加保費,“余某説提前交齊30萬,不用等到10年後,就能提前得到收益。”

  2013年1月,郝先生分兩次向余某個人賬戶匯款15萬元。之後郝先生收到泰康人壽公司短信,確認收到追加金額。

  2013年7月25日,因為急需用錢,李女士聯繫余某退費,但余某稱退不了。李女士向泰康人壽客服詢問,這才得知,原來追加的10萬元根本沒入公司賬戶。李女士當即報案,余某被抓。

  郝先生當時還不知道余某被抓。之前他多次詢問年底返利事宜,但余某一直推脫。2013年8月2日,他再次給余某打電話,發現其手機關機。他聯繫泰康人壽,才知追加款根本沒入賬。

  余某被抓後供稱,兩位老人收到的公司確認短信,其實都是自己為了不讓對方懷疑,偷偷以公司名義發出的。為了騙取李女士的信任,余某每兩個月就用公司的短信平臺給她發一次。

  余某稱,被自己截留的25萬元,多半被自己花了,剩下6萬元用於泰康人壽的酒會、餐會、招聘會等。

  雙方對質

  泰康:並非正式員工

  事發後,泰康人壽當即將余某開除。

  警方出具的辦案説明顯示,曾多次到泰康人壽調查取證,但公司均稱相關人員在外出差。民警多次聯繫余某所在的泰康西城支公司總經理接受詢問,但此人拒不配合。

  這位總經理口頭答覆民警稱,余某不是泰康人壽公司的正式員工,也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只是有口頭協議,可以代表泰康與客戶簽署業務合同。

  該人還稱,公司在保險員收取客戶現金問題上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口頭告知保險業務員不得直接向客戶收取現金,直接讓客戶交到或匯到公司。

  對於余某使用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短信平臺一事,民警前往泰康人壽總部調查情況。工作人員稱負責該平臺的負責人長期不在,短信平臺有審批流程,正常情況下必須報保險公司相關經理審批後才能發佈。

  投保人:信他是客戶經理

  當初為什麼相信余某?李女士説,2010年余某為父親辦過保險業務,對他印象不錯。

  郝先生説:“因為是泰康人壽的員工才相信他的。”

  按照泰康人壽的説法,余某不是員工,只是“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費的個人或單位。

  但郝先生和李女士都不能接受這個説法。郝先生説,參加酒會時,余某對外宣稱的身份是“售後服務部VIP客戶經理”。李女士也證實,他在泰康人壽公司辦公,自己去公司找過他。

  多家保險公司員工告訴記者,保險代理人雖然不是正式員工,但名片上也會印有保險公司標誌,並寫有“經理”、“高級經理”等不同職務,這是業內普遍做法。

  如果認定余某構成職務侵佔罪,則意味著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財産,即承認涉案款項屬於泰康人壽應收的保險費用,但被余某侵吞。

  但檢察官審查後認為,保險合同中已約定,變更合同的行為應由投保人本人至保險公司申請,不應由業務員代行,追加保費亦如此。因此,涉案款項不應認定為泰康人壽的財産。余某雖然利用了職務身份,但工作職責不包括收取保險費並交回公司。

  最終,海淀檢察院以詐騙罪公訴余某,法院判處余某有期徒刑6年。

  訴泰康人壽 調解結案

  雖然刑事判決書中要求余某退賠贓款,但其沒有退賠。

  兩位老人還分別將泰康人壽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

  兩位老人認為,泰康人壽作為專業經營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自己的經濟損失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與保險公司的管理沒有關聯性,不能認定為代理保險公司的行為;由於其不是保險公司員工,也不能認定其屬於職務行為從而要求保險公司擔責。

  李女士和郝先生的起訴,最終未以判決形式結案。經法院主持調解,泰康人壽北京分公司支付給李女士保費7萬元、郝先生10萬元,同時與兩人解除保險合同。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國軍告訴記者,保險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由友邦保險公司帶到中國的,之後在保險行業普遍適用。

  王國軍説,“絕大多數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簽訂的只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法律意義上的員工。”

  他表示,目前國內有340萬保險代理人,總體素質不高,保險代理人制度弊端很多,需要改革。

  有媒體報道稱,由於保險代理人不受勞動法保護,不享受公司的醫保、社保等基本福利,導致其普遍存在短視行為和不誠信。國內保險行業欺詐、誤導問題嚴重,正是中國保險業代理人行銷機制的缺陷造成的。

  投保人也存在敗訴風險

  記者調查發現,保險代理人個人收取保費後挪作他用的案例,在外地時有發生,屢見報端。而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審理中法院的態度各有不同,有的判決支援了投保人的索賠請求,有的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判投保人勝訴的理由,是投保人曾在保險公司投過此類保險,再次投保,其有理由相信保單是真實的,投保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投保人沒有法定義務了解工作人員的有關情況,對保單的真偽不應承擔核實責任。以保單為憑,可證明投保行為已實施完成。

  而判投保人敗訴,則是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不是代理人代理許可權與範圍內的行為,詐騙之所以能成功,與投保人自身的過錯有關係。

  支一招 保費直接交公司 不經個人手

  某保險公司一位資深經理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一般來説,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接洽的業務員,基本都是保險代理人身份。

  出於風險考慮,該人提醒公眾,投保時一定不要把保費以現金形式直接交給保險代理人,正確的繳費方式有兩種,一是由客戶自行去保險公司繳納,二是客戶在投保書上寫下自己的銀行卡號,並存入保費,保險公司獲得授權後定期自行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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