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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組織保險業首次現金流壓力測試

  • 發佈時間:2014-10-17 01:00:4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李唐寧  責任編輯:胡愛善

  保監會日前發佈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流動性風險(徵求意見稿第二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同時,保監會組織開展了我國保險業首次全行業的現金流壓力測試。

  此次壓力測試中,産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同比下降20%和賠款現金流上升20%,壽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定量測試結果和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及壓力測試情景進行修訂完善,今年年底前將正式發佈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流動性風險的危害性和嚴峻性得到更加廣泛和深刻的認識。由於流動性風險無法通過計提資本要求的辦法來進行監管和防範,因此對這一風險的管理和監測,是償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的重要內容。

  本次《徵求意見稿》突出了償二代下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的兩個特徵:第一,監管理念、框架和工具與國際標準一致。首先,採納了國際通行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即風險管理、監管指標、壓力測試“三位一體”。其次,借鑒國際豐富實踐,統一了産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流動性監管規則,消除了産、壽險公司之間不必要的監管規則差異,避免集團內産、壽險之間出現監管套利。最後,設定了流動比率、綜合流動比率、流動性覆蓋率三個國際通行、可比、有效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對保險公司靜態和動態、遠期和近期的流動性風險進行預警監測。

  第二,指標口徑和參數充分體現我國實際。徵求意見稿注重在借鑒國際通用指標的同時,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進行修正和改進。例如,將“綜合流動比率”的指標口徑從“資産打折法”調整為“預期流量法”,將“30日流動性覆蓋率”調整為“90日流動性覆蓋率”,目的是使這些在成熟市場常用的監測指標能夠在高速成長、波動性較大的新興保險市場中也能有效地發揮風險預警的作用。各項監測指標的正常區間值也是根據保險業的實際數據測算而得,可以較好地反映行業流動性風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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