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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被罰5萬

  • 發佈時間:2014-10-14 13:13:45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當 事 人: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

  住 所:甘肅省蘭州市金昌南路361號東方數位大廈25樓

  主要負責人:袁棟

  當 事 人:梁玉娥

  身份證號碼:62010219540329XXXX

  職 務:時任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財務部經理

  住 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郊巷5號XXX

  當 事 人:楊祥輝

  身份證號碼:62010219701027XXXX

  職 務:時任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 址: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小西湖東街6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以及《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存在兩項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財務數據資料不真實的行為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存在虛列會議費以及辦公用品費的情況。其中,虛列會議費用5.15萬元,虛列辦公費用2.3萬元,共計7.45萬元。經核實上述檢查事實,公司存在財務數據資料不真實的行為。

  時任財務部經理梁玉娥,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未製作和使用規範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在校園方責任險中存在未製作和使用規範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

  時任副總經理楊祥輝,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出具的説明、財務數據資料複印件、保險經紀委託書複印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一、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財務數據資料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梁玉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二、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在校園方責任保險中存在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規範的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六條,根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警告並罰款5千元,根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楊祥輝警告並罰款2千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北京聯合甘肅省分公司警告並罰款5.5萬元,對梁玉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對楊祥輝警告並罰款2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下列賬戶: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甘肅省分行營業部

  帳號:62001400001058171717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付款憑證複印件(注有當事人名稱)送我局備案。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甘肅保監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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