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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險業務迎來利好 被保險人由5人降至3人

  • 發佈時間:2014-10-14 09:00:29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原標題:團險業務迎來利好

  被邊緣化的團險業務有望歸位。

  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消息人士獲悉,保監會近日在保險行業系統內部下發的《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將很快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以前相比,最大變化是團險人數從5人降至3人。

  保監會《徵求意見稿》提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於3人,而此前2005年的《關於規範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562號),規定是“5人以上”。

  “這意味著團險更加符合現有小家庭現狀。也就是説,一個三口之家就可以購買適宜合算的團險産品。這當然利於團險業務健康發展”,國壽團險一位業界專家告訴記者。

  回顧團險的發展歷程,可以一波三折。我國保險業恢復初期,團險承擔頂梁柱的作用,如在中國人壽初期業務佔比最大至七、八成。但是,隨著個險業務的突起和銀保渠道的彎道超車,使得團險失去往日的光芒,壽險公司的團險渠道處境尷尬。無論從保費規模和內含價值貢獻看,團險渠道都難有光彩。

  不僅如此,新公司大都以銀保渠道為重點,個險渠道為基礎,幾乎不關注團險,團險成為這部分新壽險公司的雞肋。另外,養老公司等很多專業公司的成立,也分流了部分原有的團險業務。

  “重新激發團險業務生命力,需要用創新思維”。國壽團險業界專家説,隨著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民營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中很多都是家族公司,保險公司應該把這部分人群納入保險範疇。既為這部分人群提供適宜的産品,又拓展保險公司服務範疇。

  按照新規,團體保險應當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於保險條款不超過一年的團體保險,保險公司在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時,應提交保險費率、免責條款、賠付比例、殘疾等級、疾病種類和特定責任等調整因子。審批或備案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批單、批註或者補充協議的形式變更上述調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審批或者備案。

  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特定團體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特定團體屬於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投保人應該為該特定團體;特定團體屬於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團體中的自然人。(記者 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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