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災險成色不足:亟須制定法規
- 發佈時間:2014-10-11 11:00:06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巨巨災保險的建立有其獨有的路徑,巨災保險的經營也有其內在的規律。
深圳是創新活力較強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國保監會保險業的創新基地。2014年6月1日,巨災保險率先在深圳落地。深圳巨災救助保險是我國第一個投入實施的項目,對此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但筆者認為深圳巨災救助保險是政府出錢商業化購買、承保自然災害一般風險的保險,其試點對國內其他省份的可複製性不強;同時對雲南楚雄巨災保險方案也感到一些擔憂。個人愚見與大家交流。
巨災保險“深圳模式”
巨災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涉及法規、財政、稅收、民政、減災委等眾多部門,政府平行部門之間協調與多頭管理增加了巨災保險建立和發展的難度;為此我們應該實行“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方式,即由國務院發出指令,指定職能部門牽頭,才能有效推進;“新國十條”的發佈就是頂層設計的一個重要舉措。而深圳得以順利試點巨災保險正是一次有力的踐行。
筆者認真閱讀了深圳市民政局與中國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簽署的《深圳市巨災救助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深圳巨災保險”),這是一份關於巨災人身意外醫療救助的保險方案,涵蓋了在深圳市所有可能的15種自然災害風險,並做了明確的定義。保障對象不僅覆蓋了深圳市戶籍人口、常住人口,還覆蓋了臨時來深圳出差、務工和旅遊的人員。保障範圍有普通傷害救助、傷害致殘救助和身故救助三大類,包括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在內的共十三種費用。因災造成人身傷亡的醫療費用、殘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費用的賠償限額是每人每次災害人身傷亡救助最高額度10萬元,每次災害救助總限額為20億元,保障程度可以恰當體現巨災風險的可保性。
此外,深圳是我國最先建立核電站的地區之一,其安全運作風險關係到當地千家萬戶的人身安全。深圳巨災保險擴展了基本責任所列明的自然災害風險而引發的核電站嚴重事故,進而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承保區域內人員健康和安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人員隱蔽、撤離和安置的相關費用,以及上述核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由核電站營運者在法定限額內予以承擔;超過法定限額內的、由政府承擔的相關費用,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深圳巨災保險還加保了在基本責任列明的自然災害中,搶險救災和見義勇為人員的傷亡賠償。
從媒體報道來看,是次深圳巨災保險保費金額為3600萬,全部是由政府承擔的,民政系統的應急救災基金髮揮了重要作用;這樣充分用活了民政系統的應急救災基金,減少了財政預算的額外投入。巨災容易産生系統性風險,政府往往是風險和損失的最終承擔著,故深圳市另外再投入3000萬設立巨災基金,主要用於承擔深圳巨災保險賠償限額以上的賠付;充分體現了政府在巨災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
巨災保險是災後恢復力的有效工具之一,能夠做到有限的預算,放大的賠款效應。政府發展巨災保險,等於向社會提供準公共産品,有助於被保險人實現風險轉移和優化配置,可以化解政府財政壓力,有助於提高災後恢復力,促進災後重建和和諧社會的建設,提升國家風險安全管理水準;同時也有利於提高保險意識,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所以巨災保險外在利益十分明顯。
深圳巨災保險規定保險公司每年從保費中提取5%作為專項費用,用於組織開展災害研究、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應急演練、災害急救宣傳等防災防損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保險公司要按季出具當期災害及賠付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同時保險公司要研究建立巨災數據平臺,系統記錄每次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劇烈程度、損失情況和賠付情況等資訊,形成災害數據庫,為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提供災害數據的統一管理平臺和共用服務。
深圳巨災保險成色不足
我國100多年來的巨災事件表明,對我國財産和人口影響最大的是風暴、洪水和地震三大巨災。
深圳地區在地震斷裂帶上,但100多年來斷層活動不明顯,2010年發生了一次2.8級地震,1905年,澳門附近發生了一次4.75級地震,地震巨災風險很低;其他風暴、洪水等自然災害形成巨災風險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深圳發生巨災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低,或者説幾乎沒有。自然災害一般性風險還是時有發生的,加上深圳整體抗災能力較強,作為富裕地區的深圳完全可以承受自然災害一般性風險。故深圳巨災保險的成色明顯不足。
一些國家和地區面積小、巨災風險不太嚴重、綜合國力強、公民保險意識高、社會購買力強,如法國等歐洲國家,沒有政策性巨災保險,全部通過商業化解決。與深圳毗鄰的香港,兩地自然災害風險相類似,香港保險業十分發達,也沒有巨災保險一説。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最多、強度最大、頻次最高、受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巨災風險,尤其是地震最顯著的特徵之一是不規律性,預報難度大,任何人都不能説深圳絕對不可能發生地震等巨災風險,何況深圳還在地震斷裂帶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我們不能説深圳就沒有必要辦理巨災保險了。
亟須制定巨災保險法規
世界範圍看,巨災保險的實踐經驗和規律證明巨災保險市場存在失靈,市場干預最為有效的途徑是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和制度。美國及其各州制定了較多巨災保險法規,巨災保險的賠付率達到60%左右。
我國最急需制定的是地震住宅、地震生命兩部巨災保險法規,如四川地震住宅保險法規,四川地震意外醫療保險法規。因為我國公民的80%左右的財富集中在住宅;我國是人口大國,巨災地震造成大量人員死亡、傷殘人員的醫療康復費用,乃至轉院費用等比死亡給付標準可能還要高。
其實我國地震災害風險是全國性的,我們可以制定全國性的地震住宅保險法規和全國性的地震意外醫療保險法規;實施強制保險,這樣巨大的投保數量,可以降低每戶或每位公民的保費支出,又體現眾人拾柴火焰高,建立龐大的保險準備金。所以地震保險也稱“地震稅”。
深圳作為擁有立法權的特區,既沒有制定巨災意外醫療保險法規,也沒有制定相應制度,這是令人頗為遺憾的一點。巨災保險法規和制度的要素包括保費來源、繳付比例、巨災準備金的計提、稅收政策、政府賠償責任、巨災保險資金運用、獨立核算等30多項。
“有法可依、政府主導、強制保險、巨災共保/國保、立足防災”是巨災保險建立和發展的路徑。深圳市政府在是次深圳巨災保險的設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他四個方面目前還處於空白。雖然深圳巨災保險廣覆蓋在保險期間所有在深人員,但這是政府贈送的,不是強制保險。真正的巨災保險,僅僅一家商業保險機構是難以承保的,巨災風險可保性實現的最有效途徑是建立共保體,或者由國家政府機構(國家自然災害保險公司/社保機構)承保。
防災是根本,減災是基礎,保險是靈魂,巨災人身意外醫療保險和巨災住宅保險都與住宅的抗災強度密切相關。所以巨災保險法規必須堅持損前預防勝過損後補救這一原則,必須堅持巨災保險與防災防損、減災救災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抗災抗震標準進行建設,不斷提高各種基礎設施和建築物的建築設計規範和品質,杜絕豆腐渣工程、政績工程,才能實現巨災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巨災保險應是窮人的保險
據説深圳市原先設想建立的是巨災住宅保險方案,但開展過程中感知該方案比現在的深圳巨災保險要複雜的多,故刪繁就簡選擇了自然災害人身意外醫療方面,有點歪打正著;如果選擇住宅,我估計賠付率可能會很低,更易受到公眾質疑。深圳為什麼能夠推出深圳巨災保險,除了深圳是一座充滿創新活力、保險業創新基地外,最主要的是政府有錢;選擇先易後難,複雜問題簡單化的方式;也有可能存在避重就輕、快刀斬亂麻,有儘快破題的想法。
深圳巨災保險保費全部由政府承擔,大包大攬,其中一個可能的缺點是,會對真正巨災保險的開展産生擠出效應,因為研究證明免費保險不利於公民保險意識的提高。一般説來巨災保險實行保費個人承擔,或者個人承擔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強制保險;即使巨災保險有政府補貼或者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在個人先行支付足額保費後,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或者政府補貼。我們提倡將民政系統的救災基金用於巨災保險,但必須用好用活。
如前所述,巨災保險最受用的地區不是發達省份,不是深圳,而是容易發生巨災風險的地區。因此,開展巨災保險試點應該更多的考慮為了取得可以複製的價值。
據媒體報道,雲南楚雄地區擬設立巨災地震住宅保險方案,這是令人十分期待的,因為雲南是地震高發區、經濟不甚發達,十分需要民生巨災保險。巨災保險法規有三個主要維度,即承保風險、保險對象、保險區劃。巨災保險區劃大小決定著巨災保險的價格,也決定著巨災保險責任準備金能否建立。通常巨災保險區劃以一個省建立為合適,所以令我擔心的是以楚雄為巨災保險區劃,能達到我們建立巨災保險的目的嗎?當然如果像深圳巨災保險一樣,保費全部由政府承擔,政府是所有風險的最終承擔者,那就無所謂巨災保險區劃的大小了。但這樣做也有不妥之處。即使採用共保或者國保,巨災保險區劃也要合理,使被保險人能夠承受適當的保費,保險人能夠建立巨災保險責任準備金。
公共保險機制在巨災風險頻發國家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保險新國十條”出臺之後,保監會正積極牽頭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和制度。筆者以為,只有懂得窮人的保險才是真正的保險學家。巨災保險是窮人的保險,是民生工程。我們必須從巨災保險的經營規律出發,充分利用社會主義體制的優越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儘快制定我國的巨災保險法規,築就我國民生保險之夢!(作者現供職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共用中心,此文專供《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