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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未及時處理8000多元理賠 被罰款20萬

  • 發佈時間:2014-10-11 10:55:08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浙保監罰[2014]6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青春坊33幢

  負責人:胡國林

  當事人:方金有

  身份證號:33070219681211XXXX

  職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副總經理

  當事人:王忠

  身份證號:23010319690907XXXX

  職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區團險專業化支公司經理[時任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浙江保監局調查、審理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理賠違規問題一案,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 違規事實和證據

  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分別承保杭州泰*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綠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A型)及附加綜合團體醫療保險,保單號分別為2012330103627700000179和2012330103627700000072。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在收到上述兩張保單被保險人的理賠材料後,戴瀛(時任中國人壽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業務員,另案處理)多次未及時遞交理賠部門,最終造成17名被保險人理賠案件的核定時間超出《保險法》規定的30日期限,涉及理賠金額共計8954.19元。

  王忠未及時排查上述違規問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方金有對團體保險的理賠服務疏于管理,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戴瀛、王忠、方金有等人調查筆錄、理賠時效超30天至60天案件清單、理賠案件交接單、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部分理賠案件流轉情況、中國人壽《理賠實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 處罰依據及處罰決定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罰款2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決定對方金有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決定對王忠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三、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執行。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處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浙江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浙江保監局

  2014年9月29日

中國人壽(60162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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