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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金泰華保險經紀公司兩項違規被罰款3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8-07 09:42:38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保監罰〔2014〕25號

  當事人:

  名稱:遼寧金泰華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中山路70號新華大廈1305、1506號

  機構負責人:李鑫

  經查,你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經營期間,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列勞務費用套取資金2560.72萬元用於賬外支付銷售費用等;

  二、利用經紀業務便利協助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分公司套取費用209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檔案、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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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以下賬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賬號:21001450008058000003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行情,問診)瀋陽北站開發區支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遼寧保監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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