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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人身保險産品管理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0-11 01:00: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李超  責任編輯:胡愛善

  保監會網站1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人身保險公司産品報送條件、審批要求、備案要求、開發設計原則等事項作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提出,人身保險公司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於150%。處於風險處置期間的保險公司應按照風險處置工作的要求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

  在産品審批要求方面,保險公司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報送需審批的保險産品,在保監會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之後,再次報送新的保險産品審批。對於需備案的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在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在保險公司相關備案材料齊全後,保監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備案材料清單表,並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事後抽查。

  徵求意見稿提出,保監會發現保險産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監管措施。情節較輕的,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情節嚴重的,除前款規定外,自保監會認定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相關責任人違反保險産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由保監會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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