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報案不及時 保險公司沒賠錢
- 發佈時間:2014-10-10 09:10: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一輛價值100萬元左右的豪車,淩晨3點在內環快速路發生車禍,駕駛員事隔9小時才報案。保險公司現場勘察人員找不到車禍現場,以車主自行送修沒有及時報案為由拒賠。
車主告上法院,索賠16萬多元修車費。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不賠錢。
豪車內環出車禍 車禍現場找不到
2013年5月25日中午12時許,重慶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一輛價值100萬元左右的豪車,當日淩晨3點在內環巴南段撞到防撞鋼欄上,轎車嚴重受損,駕駛人是彭某。當天,車主黃先生自行將該車送至維修店維修。
保險公司調查,黃先生這輛豪車在2012年10月3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保險公司人員前往現場勘驗。蹊蹺的是,在車方所説的事發地及周圍找不到碰撞物、相應的結合點,駕駛員也無法説明為何找不到碰撞物,也就是説找不到車禍現場。
修車花費16萬元 法院判自己承擔
經過復勘判斷,黃先生的車損傷應該是追尾貨車造成,但事發周圍無攝像頭,無法核實。
之後,黃先生的豪車産生了修理費164169元,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遇拒賠。黃先生將保險公司告到渝中區法院,索賠16萬餘元修車費。
法院審理後查明,車輛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彭某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查勘,存在重大過失。同時,彭某也明確表示在事發地點未發現碰撞物,致使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已無法查明。
法院認為,車主黃先生及彭某因重大過失,致使事故原因、性質無法查清,保險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後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黃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
市五中院審理後認為,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雖然黃先生辯稱駕駛員離開現場是為了防止阻礙高速路通行,但駕駛員離開現場導致了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無法查清,車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依法駁回了黃先生的上訴。
發生車禍及時報案
重慶佰城律師事務所主任葛斌稱,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車輛能夠移動的,應當及時處理。
首先是及時報警,或者向保險公司報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採用攝像、拍照、標劃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現場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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