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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加強人身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徵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0-10 16:1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保監會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2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人身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根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産品報送條件)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預測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於150%。

  處於風險處置期間的保險公司應按照風險處置工作的要求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

  二、(産品審批要求)對於需審批的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報送審批。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之後,再次報送新的保險産品審批。

  三、(産品備案要求)對於需備案的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在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在保險公司相關備案材料齊全後,中國保監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備案材料清單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事後抽查。

  四、(産品後援支援)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産品,除按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備案材料外,還需報送産品開發市場需求分析等材料。

  五、(産品監督檢查)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産品違反《保險法》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下述監管措施: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對於責令停止使用的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對此前銷售的保險産品做好客戶服務等後續工作。

  (二)情節嚴重的,除前款規定外,自中國保監會認定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報送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

  六、(責任追究)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違反保險産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七、(産品開發設計原則)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保險産品開發設計工作,加強對産品開發設計與銷售服務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險消費者真實需求、著眼長期健康發展的産品開發設計管理機制,實現開發設計産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適應性。保險産品開發設計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符合保險基本原理;

  (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符合保險消費者需求和保險市場實際。

  八、(産品開發設計責任)保險公司對保險産品開發設計銷售負主體責任。

  保險公司董事長對保險産品承擔最終責任。保險産品應以正式公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公文應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簽發。

  在開發設計産品時,保險公司應進行系統論證。保險公司報送長期人身保險産品審批或備案的,除按《辦法》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資訊表》,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應簽字確認。

  九、(産品有效性)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消費者需求分析,提高産品開發設計品質和效率。不得開發設計無保險功能作用、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培育的保險産品。

  十、(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按照依法合規、公平合理原則制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不得出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不得出現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內容。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積極組織各保險公司推進保險條款等通俗化、簡單化、標準化工作。

  十一、(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合理設定保險責任,保障範圍應符合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保險公司在産品開發設計過程中應注重提升産品保障功能,責任設計應清晰明確、表述應通俗易懂。

  十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各項定價假設應符合精算原理和實際。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費率厘定與執行的過程監測與檢查。

  十三、(産品定期跟蹤)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産品經營管理,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保險産品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並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局報告。

  十四、(資訊披露)保險公司應加強保險産品資訊披露工作。應按照《關於開展人身保險條款編碼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開展編碼工作並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指定網站及時公佈保險産品相關資訊等。

  十五、(通知執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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