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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轎車被水泡車主遭遇理賠難 4個月未獲賠償

  • 發佈時間:2014-09-29 05:32:13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郭家軒  責任編輯:孫朋浩

  今年5月,廣州的一場暴雨,讓韋先生(化名)的賓士車被路面積水浸泡,導致全身損壞。“看到愛車被淹,當時心疼得要命,不過好在還有保險,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事故發生後,韋先生第一時間向承保公司進行了電話報案。

  然而,本以為車險事故“簡單明瞭”能很快得到理賠的韋先生,卻和承保公司深圳人保財險在定損金額上産生了較大分歧。

  -事件出險後4個月未獲賠償

  韋先生告訴記者:“經過一番調查後,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告訴我,該車如果要修理,花費將超過車身的實際價值,所以應按推定全損賠付。”而按照保險公司推定全損的賠付金額僅有50多萬,韋先生並未同意。

  此後,經韋先生與保險公司的進一步“爭取”,該理賠人員又答應賠付75萬。不過,這離韋先生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

  韋先生表示,由於車身受損嚴重,如果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按保額1584000元全額理賠,但我現在已做出了讓步,希望保險公司能賠付該車現在的實際價格90萬。但保險公司仍不同意。

  根據韋先生提供的保單顯示,其在2013年12月5日于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人保財險”)投保車險。保單顯示:新車購置價1584000元,保費26086.56元。其中承保險種包含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584000元,保費為18258元。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雙方無法在定損金額達成一致時,“保險公司告訴我,還要進一步在深圳調查維修價格,如果在深圳維修的價格不高於車身價,那他們就來維修車子。”韋先生説。

  原本保險公司做出的推定全損為何又要改變呢?據韋先生的代理律師劉先生表示,原來,韋先生是在深圳投保,在廣州出險。“而之前保險公司認定推定全損的依據是,該公司理賠人員在廣州調查的維修價格要超過實際價值。

  “上周,保險公司還説,如果被保險人堅持按保單約定金額理賠,保險公司是不會答應的,被保險人可以去打官司。”韋先生一臉無助地説,“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服務態度都很好,一到理賠時就會出現各種問題。而且,按照保單約定金額理賠本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但在保險公司面前就必須打折扣,否則就不賠,逼著消費者去打官司。”

  事實上,韋先生的“牢騷”並不是沒有道理。自5月份案件發生,截至目前,近4個月過去了,韋先生仍在與保險公司上演著一場艱辛的“拉鋸戰”。然而,在此案件中,值得商榷的地方還有不少。

  首先,為何該保險公司在做出推定全損結論後,又再次提出需進一步調查市場維修價,來選擇是否按推定全損來理賠?其次,為何保險公司先後給出車主兩次定損報價,且兩次相差較大,各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更為關鍵的是,該事件的真實情況是否真如韋先生所述呢?

  在獲知該案件的大致情況後,帶著諸多疑問,南方日報記者第一時間便與深圳人保財險相關人員取得聯繫,希望得知事情的真相。

  不過,經過多天的等待,對方僅回復稱表示,“關於該理賠案件,我司一直按正常理賠程式在辦理,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和保險補償原則,以服務好客戶為中心。經與車主及其律師的多次充分溝通,在協商未達成共識情況下,將以保險爭議處理條款,走法律訴訟渠道解決此案件”。對於記者所獲知的情況,該保險公司並未給予肯定答覆,但也未予以否認。

  -分析 車主出險應按保險約定來賠償

  在韋先生的代理律師劉先生看來,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按雙方約定的“車輛價值”來確定車損險的保額,並根據這一保額收取保費。但車輛出險造成全損時,保險公司卻推三阻四,尋找各種理由來搪塞車主,而不是按照保單約定來實施賠償。

  劉先生無奈地告訴記者:“就像我的代理人所説,即使該保險公司不是根據投保時約定的‘車輛價值’來賠付,而是按照車輛出險前的實際價值來賠付,我們也願意接受。但對方前後兩次給出的定損賠償額並沒有依據,而且在能否認定推定全損上還反覆糾結,這並不是一家負責任的大型保險公司的表現。”

  事實上,記者也發現,在屢屢見諸報端的諸多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承保時,按約定車輛價值收取保費,卻不能按約定價值理賠”,無疑是最具爭議的,而由此産生的理賠糾紛也比比皆是。

  一位曾多年從事保險的業內人士也坦言,大多數情況下,由於保險公司是強勢一方,消費者較為弱勢,為了及時獲得理賠,消費者也只好接受“按照車輛出險前的實際價值賠付”。有時,一些車主甚至也只能接受保險公司給出的甚至低於車輛實際價值的報價。

  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保險合同生效後,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選擇多種方式承擔保險責任,一是可以通過維修的方式,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二是如果保險標的喪失了維修價值,也可以通過直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保險責任。

  “此案例中,車輛受損後,可以通過修復,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況;但如果施救、修復等費用已經超過車輛受損前的實際價值,則保險公司可以推定全損,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保險責任。”該負責人指出,不過,具體的賠償金額,則要考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折舊、殘值等因素,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確定。

  截至記者發稿前,該案件還尚未有定論。按照涉事雙方的表態,極有可能通過司法途徑來尋求解決。本報記者也會繼續關注這一事件的進展。

  -小貼士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在定損金額上産生分歧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糾紛。首先,可以向保險公司內設的投訴部門投訴,請求處理。其次,可以向保險監管部門投訴,或者請求保險行業組織協商解決。比如,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就專門成立了權益維護部,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保險糾紛。最後,當上述手段都無法解決糾紛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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