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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車險壟斷 行業協會不能成為壟斷的推手

  • 發佈時間:2014-09-09 13:08: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9月2日,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2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和22家省級財産保險公司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在新車保險中實施價格壟斷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其中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因為是本案價格壟斷行為的主要策劃者、組織者,在該起壟斷案中負有主要責任,被處以50萬元的最高限額罰款,其他22家涉案保險公司被處以一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的罰款,總罰款額超過1.1億元。

  國家發改委的這一反壟斷行動,在去年底已經結案,而在8個月後才公之於眾,顯然與前一時期對一些外資車企在我國市場上涉嫌壟斷的密集查處有關。由於前一時期針對車企的反壟斷集中于縱向壟斷,並且查處對象均為外企,因此在市場上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而此次國家發改委針對浙江省保險業進行的反壟斷查處,涉及的是橫向價格壟斷,對其壟斷的定性基本上不存在爭議,同時查處對象基本上是國內企業。國家發改委顯然期望以此來表明我國的反壟斷並不是如一些輿論所指出的那樣具有選擇性,而是不論外企還是中企,只要觸犯了《反壟斷法》,都要接受處罰。

  此次發生在浙江的車險壟斷,其性質是嚴重的,規模在我國的反壟斷史上也創造了一項“紀錄”,浙江省內的中資保險企業幾乎悉數席捲在內。22家保險企業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約定新車折扣系數,並根據市場份額商定統一的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這樣有組織的壟斷行為之所以能夠發生,該省保險行業協會起到了重要的甚至是關鍵的作用。據調查,該協會在2009年和2010年三次組織會議,出臺文件,並敦促各保險公司貫徹落實,還對違反協議者制定了處罰措施。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明確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達成壟斷協議,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的行為直接與《反壟斷法》的這條規定産生了抵觸。可以説,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在其中充當了市場壟斷的推手。

  我國的行業協會是在市場經濟體系建立以後逐步發展的,在政府職能轉變改革不斷推進以後,行業協會在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監管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行業協會是由政府推動組建,其領導大都是由退下來的黨政領導擔任,這就使行業協會帶上了“二政府”的色彩,習慣於像政府一樣對企業發號施令。去年,國家發改委和上海市發改委就已查處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和13家當地金店操縱金價的壟斷行為,行業協會在此案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令人深思的是,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透露,發改委此番對浙江保險業的查處,是源於媒體的報道,由此可見,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對自己策劃組織車險統一定價,根本沒有意識到已經涉及市場壟斷,反而將其作為自己管理市場的“先進經驗”向外界推廣。協會行為與市場法制的隔膜,充分暴露了我國行業協會運作中的問題,如果行業協會依舊習慣於以“二政府”的做派來對待市場,那麼,它們對於市場秩序的完善不僅不能起到積極作用,反而會成為市場壟斷的推手。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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