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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因壟斷受罰 冤不冤

  • 發佈時間:2014-09-05 08:14:1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李松濤  責任編輯:胡愛善

  本週,國家發改委公佈了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及22家保險公司的反壟斷處罰,罰款總額高達1.1億元。這是到目前為止國內對保險行業金額最大的一次反壟斷處罰。這次反壟斷處罰,有人叫好,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見。

  公告為何遲到9個月

  據了解,早在2013年12月30日,就有發改辦價監處罰[2013]第7號到第29號的文件發出,這些全部是對浙江省車險行業的反壟斷處罰,中國人壽財險、平安財險、太平洋保險、中華聯合財險、太平財險、陽光財險、華泰財險等公司都在其中。

  所以,當9月2日,國家發改委公開這23項處罰決定書,讓保險行業許多公司、協會感到意外。“處罰是去年的事兒了,我們罰款都交了,不知道怎麼在這個時候被公開。”

  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更是宣稱,已經于2013年5月前就全面廢止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自律公約。

  應該説,這是一個遲到了9個月的公告。不過,處罰是硬邦邦的: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被課以50萬元的處罰。22家保險公司被處以總額超過1億元的處罰,處罰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的1%。

  對這22家保險公司的處罰也分了三檔。19家保險公司按標準全額處罰,由於積極配合調查,兩家保險公司被減輕處罰。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一個站出來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歷次車險會議情況説明及相關證據,最終被免除了處罰。

  此外,美國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日本愛和誼日生同和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浙商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紫金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華農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國泰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信達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英大泰和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和泰山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等9家企業未參與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這些企業停止了調查。

  行業協會為什麼要組織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第十六條同時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據此,國家發改委認為,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是本案橫向價格壟斷協議的策劃者、召集者和主要推動者。

  策劃壟斷的主要行為主要有兩點,一是組織達成、實施固定商業車險費率的協議,二是組織達成、實施固定、變更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的協議。

  從2009年起,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與相關保險公司就多次召開車險專業委員會議,討論上述問題,最終形成三方面一致意見。

  約定新車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0.95。對上年有賠款的9座以下客車按車輛購置價區別適用費率調整系數,購置價在50萬~100萬元的,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0.9;購置價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1。

  約定2008年車險市場份額超過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華聯合、大地、國壽財險)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不超過15%,市場份額低於4%的公司不超過16%,天平公司不超過18%。

  商定對部分公司的手續費進行調整,分六檔執行不同標準:第一檔為人保、太保和平安,手續費7%;第二檔為國壽財險和中華聯合,手續費8%;第三檔為陽光,手續費9%;第四檔為大地、天安、大眾、華泰等10家保險公司,手續費10%;第五檔為安誠、安信、長安,手續費11%;第六檔為天平、中銀、渤海和民安,手續費12%。

  上述三方面的約定價格將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拖入壟斷組織者的角色中。

  這種約定價格早在2004年就已經在浙江出現,也不僅僅是浙江,全國多個省市都制定過類似的“行業自律”。

  多位律師對此次反壟斷持贊成態度,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律師李濱接受採訪時就表示,此次處罰是應該的、及時的,可以促進行業內保險公司的充分競爭,也代表了消費者反壟斷的訴求。

  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總經理郝聯峰告訴記者,佣金的行業指導價在多個領域都存在。保險市場是比較特殊的市場,需要對整體市場有一個判斷,如果全行業都是虧損的,那就需要一個佣金最低指導價格,如果全行業是盈利的,課以放開價格,充分競爭。

  “如果不看全行業盈利狀況就放開價格,大家打價格戰的結果是中小公司會退出市場。”郝聯峰説,大公司可以把成本攤薄,中小公司缺少這種能力,打價格戰的結果往往會加劇壟斷的形成。

  從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制訂的“行業自律”來看,市場份額大的財險公司所被允許給予代理商的佣金比例要低於市場份額小的公司,這也意味著,這一“行業自律”是在限制大公司。

  “這是一個很尷尬的事情。”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告訴記者,浙江保險行業協會的初衷是防止形成壟斷,結果卻被認定為組織壟斷。

  反壟斷法是否與保險法衝突

  對國內保險行業協會的反壟斷調查並非始於今年,從2012年開始,類似的反壟斷調查就已經開始。湖南、新疆、河南、遼寧、安徽等保險行業協會都因為自律公約被反壟斷調查和處罰。

  2012年12月,湖南婁底市保險行業協會因為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組建新車保險服務中心,參與的7家單位受到湖南省物價局共21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3年年7月,新疆保險行業協會及6家保險公司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處以總計651.14萬元罰款。

  2013年7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12起典型性壟斷案例。其中保險案例4起,都是在湖南。

  在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保險系主任王緒謹看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保險行業協會的反壟斷處罰值得商榷,因為從國際慣例上看,保險是自然壟斷行業,中國也不例外。

  “不僅如此,從我國《保險法》的法條看,我國保險業根本就沒有市場化。如何討論壟斷?”王緒謹説。

  王緒謹所稱的法條是《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該條款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在新版保險國十條中,提出未來要實現費率市場化,那意味著現在還沒有市場化。”王緒謹説,《保險法》和保險國十條都證明我國保險行業沒有市場化,那壟斷從何談起?

  不僅王緒謹,郝演蘇也不認為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價意味著行業壟斷。

  “銀行利率都是監管部門制訂的,那是不是也是壟斷?”郝演蘇説,反壟斷無可厚非,但保險是非常特殊的行業。買保險是買承諾,保險産品的定價比任何産品都複雜,因為要考慮風險分散。過低的價格會對理賠造成隱患,保險公司財務穩定才是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基礎。所以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才會組織制訂指導價。

  在郝演蘇看來,我國的監管部門沒有政府精算師的崗位設置,對涉及公眾利益的保險産品,監管部門缺少計算能力,所以才通過行業協會來完成。但現在發改委卻認定這屬於壟斷。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壟斷問題上,歐美國家都曾出臺法律對保險業給予一定的豁免。

  “目前在財險上形成了一種怪圈。”郝聯峰告訴記者,財險公司不賺錢的原因是業務太窄,而業務是由監管部門確定的,過窄的業務造成投保者的不方便,結果是投保範圍小,保險公司的運作成本高,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都抱怨。

  本報北京9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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