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率先投誠發改委 提供壟斷證據後免予處罰
- 發佈時間:2014-09-03 12:22:16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責任編輯:孫朋浩
免予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免[2013]4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 址:(略)
負責人:(略)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對你單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與浙江省其他財産保險公司達成、實施固定、變更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及代理手續費的橫向壟斷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
一、你單位主要違法事實
2009年以來,你單位與浙江省財産保險行業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一道,多次通過集體開會、磋商等方式,對《浙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進行討論修訂。
(一)參與達成、實施固定商業車險費率的協議
2009年7月22日,你單位派員參加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在杭州市慶春路中財發展大廈15樓會議室召開的車險專業委員會會議,與浙江省其他財産保險公司有關人員一起,討論新車和高檔車的費率問題,約定新車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0.95。對上年有賠款的9座以下客車按車輛購置價區別適用費率調整系數,購置價在50-100萬的,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0.9;購置價在100萬及以上的,費率調整系數不得低於1。隨後,你單位將執行標準內化到核保政策中,並一直按照上述標準設定投保人新車及高檔車保險費率系數。
(二)參與達成、實施固定、變更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的協議
2009年5月8日,你單位派員參加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在杭州市蕭山索菲特世外桃源度假酒店召開的財産保險公司總經理高峰會議。會上討論並約定2008年車險市場份額超過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華聯合、大地、國壽財險)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不超過15%,市場份額低於4%的公司不超過16%,天平公司不超過18%,並據此形成《補充約定》(浙保行協秘[2009]52號)印發給各財産保險公司。同時規定對違約公司處以每單2-4萬元罰款,從自律公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此處需補充實施情況)。
2010年5月5日,你單位派員參加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在杭州市體育場路105號凱喜雅大廈9樓大會議室召開的車險專業委員會會議,商定對部分公司的手續費進行調整,分六檔執行不同標準:第一檔為你單位和太保、平安,手續費7%;第二檔為國壽財險、中華聯合,手續費8%;第三檔為陽光,手續費9%;第四檔為大地、天安、大眾、華泰等10家保險公司,手續費10%;第五檔為安誠、安信、長安,手續費11%;第六檔為天平、中銀、渤海和民安,手續費12%。會後,你單位按照商定意見調整商業車險手續費標準實施。
以上事實有本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提取的相關參會情況、通知、函件、保單、委託代理協議和製作的詢問筆錄等為證。
二、你單位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商業車險費率及手續費率屬於市場調節價,應當由各保險公司自主確定。任何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都不得共同達成、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1、你單位屬於《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
《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你單位係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但你單位合法成立,有組織機構和財産,提供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服務,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的對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你單位符合經營者構成要件,是《反壟斷法》所稱經營者中的“其他組織”,屬於《反壟斷法》監管規制的對象。
2、你單位與浙江省其他財産保險公司具有競爭關係
你單位與浙江省內其他財産保險公司均提供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服務,處於同一地域範圍,在産品特性方面具有明顯的可替代性。因此,你單位與浙江省內其他財産保險公司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
3、你單位與其他財産保險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經查,你單位與浙江當地其他財産保險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彼此獨立,相互間的意思聯絡及合意不屬於同一經濟組織內部的經營決策。
4、固定商業車險費率就是“固定商品價格”
《反壟斷法》把商品和服務統稱為商品,商業車險費率就是機動車商業保險服務的價格。你單位先後多次參與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會議,討論並最終對部分商業車險費率和手續費率標準協商一致,就是《反壟斷法》所稱“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5、你單位參與達成、實施了壟斷協議
在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推動下,你單位與當地其他財産保險公司合意、協同達成《浙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補充約定》,屬於《反壟斷法》嚴厲禁止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本機關在調查中獲取的證據表明,上述壟斷協議達成後,你單位隨即通過轉發文件、“內化”核保政策、組織自查、責任追究等方式,明確要求本公司內設各部門、下屬各機構遵照落實,並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貫徹執行了協議約定的費率標準。
6、你單位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協商統一、固定銷售價格或者採購價格,直接排除了彼此之間的價格競爭,也弱化了經營者為爭取消費者而不斷提升品質和服務的動力,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使消費者難以獲得優質低價的商品和服務。
你單位會同浙江省內其他財産保險公司,統一、固定新車和高檔車商業保險費率,導致投保人只能被動接受價格無差異的同質化商業車險服務,享受不到競爭帶來的個性化特色服務,並且為獲得相應保險服務付出了更高代價。你單位會同浙江省內其他財産保險公司,統一、固定商業車險代理手續費率,限定採購代理銷售服務的價格,削弱了各公司通過吸引優質代理人拓展市場的競爭,使市場份額相對固化,阻礙了各公司在保險産品、價格和服務品質方面的競爭,降低了商業車險及其代理市場的經濟效率,損害了消費者福利。
隨著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同業競爭日趨激烈。浙江省內各財産保險公司組織達成並實施上述橫向壟斷協議,直接動機是為了降低並減少競爭,促進整個行業做大做強。但是,各公司作為獨立經營者,具有衡量自身經營成本、確定採購價格和産品銷售價格的經濟人“理性”。在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上,服務品質差、管理水準低的經營者,少營利、不營利甚至虧損,都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你單位與浙江省內各財産保險公司不應當通過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方式,人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降低經濟效率,保護低效率企業,導致廣大消費者利益受損。達成、實施上述橫向壟斷協議,最終必然妨害各公司提升競爭力,阻礙財産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綜上,本機關認為,你單位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和《反價格壟斷規定》第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準;……(三)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的規定。
三、免予處罰決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你單位參與達成、實施上述壟斷協議,應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本機關啟動此次反壟斷調查後,你單位作為本案第一家公司主動承認在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下,各財産保險公司就相關車險保費費率及手續費率進行過反覆討論,固定費率標準,並提交了歷次車險會議的情況説明,以及2009年5月以來歷次集中商議車險手續費的詳細情況,率先提供了關鍵證據。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的規定,以及《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免除對你單位罰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執行相關價格壟斷協議,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合規管理,防範壟斷風險,自主確定商業車險費率和手續費率標準,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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