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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 退了機票退不了航空意外險

  • 發佈時間:2014-08-15 15:05:20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近日,在樂清工作的劉先生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結果在退票時,機票代售點只退回機票錢,保險費沒給退。雖然只有20元,但是劉先生覺得不妥。

  投訴

  航班延誤,退了機票退不了保險

  7月30日中午,在樂清工作的西安人劉先生因家中有急事,到市區車站大道一機票代售點購買了一張從溫州飛往西安的機票,連同購買的還有一份20元的保險,共計880元。

  結果,原定於當天19點55分起飛的航班,因天氣原因一直延誤至22點仍未起飛,遲遲等不到航班的劉先生決定退票。

  溫州龍灣國際機場服務窗口給劉先生開具的“航班不正常證明”顯示:航班原定起飛時間為19:55,由於天氣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

  與機票代售點多次交涉後,次日劉先生退回860元,但20元的航空意外險,代售點拒絕退還。劉先生覺得不解:“航班因自身原因導致退票,在沒有乘坐飛機的前提下,我為何還要承擔這個保險費呢?”

  現象

  退機票不退保險的情況普遍存在

  對於只退機票不退保險的做法,代售點有其理由。該機票代售點負責人滕先生説:“劉先生與機票一同購買的保險是一種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五天,生效日期是從交通工具出發當日零時算起,適用於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這意味著7月30日中午劉先生購票後,它就已開始生效。

  針對劉先生所遇到的因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誤的這種特殊情況,滕先生表示,如果劉先生在保單有效期內(7月30日-8月3日),即使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保單也依舊有效,無需額外再購買,直到8月3日保單的保障責任終止。

  昨日,記者走訪市區多家機票代售點,發現他們都存在類似只退機票不退保險的做法。下呂浦溫迪南巷一家機票代售點,一份由乘客自主選購的“易行商旅通”保險産品票據顯示,産品的期限為7天,保險生效日期在航班起飛前2天零點開始生效。店內營業員稱:“即使當天航班取消了,這份保險當天也不能退,因為2天前就已生效。”

  走訪過程中,記者還發現,每家代售點所提供保險産品的起始日期各有不同,而每款保險産品均是由機票代售點和保險公司合作出售,而給顧客出示的相關保險票據中,對保險退保情況無相關説明。

  説法

  該不該退,各方更傾向於應該退

  龍灣國際機場一名接聽客服電話的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是出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突發事件、天氣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乘客在沒有登機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退票,可獲得全額退款,包括投保的航空意外險。

  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溫州營業點客服介紹,航空公司只負責出售機票,保險業務一般是由機票代售點和保險公司合作而另行出售。對於劉先生能否退回20元保險,該客服認為得看代售點與合作的保險公司是否存在相應規定。

  太平洋保險公司一位瞿姓客戶經理認為,因為外部原因導致乘客未能搭乘航班,乘客想退保險有一定合理性,但考慮到保險已生效,乘客應該向保險公司及時提出説明,如果過了保險期限再提出,將被視為無效。陽光保險公司一位吳姓客戶經理認為,對於未能正常搭乘航班的乘客,即使保險已經生效,乘客也能退回一部分保險金額,每款保險産品都有相應的退保説明,在保險期限終止前可退回相應比例的投保金額。

  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繆仁淩認為,本案中票務公司以保險已經生效為由拒絕退還劉先生的保險費是不合適的。因為意外傷害保險單是依附在機票上的保單,現在因天氣原因,航空公司航班延遲,顧客沒能及時乘坐飛機,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權利,因此要求退票合情合理,自然不應將航班取消造成的後果轉嫁到乘客身上。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遲屬於不可抗力,乘客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後,航空公司應退還全部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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