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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受傷 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 發佈時間:2014-08-15 15:05:10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本文涉及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見義勇為受傷,屬不屬於工傷?二是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後來又補繳的,社保基金是否能用於支付工傷待遇?針對這兩大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娟,讓我們來聽聽專家是如何説法的。

  李娟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3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那麼,如何理解“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呢?也就是説,見義勇為受傷屬不屬於在維護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

  李娟以此案為例解釋説,李屹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進一步的傷害而上前制止,雖然與典型的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工傷有區別,但其維護的不僅僅是葉某個人的利益,更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因此,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法律通過工傷補償的方式來肯定這種行為,能降低做好事的風險和成本,推動見義勇為行為在社會上發揚光大。同時,也能克服傳統侵權行為無法獲得救濟的缺陷,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李娟説。

  但是,被認定為工傷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兌現,在現實中還面臨一些困境,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給職工上社保,並拒絕賠償。李娟認為,工傷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參加,否則,除了接受行政處罰外,還應承擔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不過,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並拒絕賠償,職工啟動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和訴訟程式相當麻煩。

  李娟説:“為了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並非將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棄之不管,而是規定在補繳本金和滯納金後,工傷職工可以重新享受條例規定的、由基金支付的、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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