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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保險事故騙保 “內鬼”職務侵佔獲刑

  • 發佈時間:2014-11-25 05:34:38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一宗看似真實、平常的交通事故人身傷亡保險賠償案件,卻在“審計賠案”的環節中被發現一絲異樣。最終,這起由保險從業人員“內鬼”作案的騙保案件,終以作案者獲刑而劃下句點。

  審計賠案發現疑點

  2011年6月6日,某涉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林某駕駛該公司承保標的車輛在陜西省榆林市某區某某路行駛不慎撞到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已經報交警處理。後續跟蹤案件,核實三責行人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2年4月23日,涉案保險公司收到案件索賠資料,工作人員根據資料調查後認定事故真實,無異常情況。隨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31萬元賠款並結案。

  2012年8月,涉案保險公司在審計案件時發現該案存在異常,隨即展開調查。最終查實本案中死者李某是2011年12月28日在鄰縣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並非死於本案事故。另外,經在死者戶籍所在地調查,發現該案索賠申請人提供的戶籍證明材料及死亡證明材料均係偽造。

  罪行敗露“內鬼”現身

  2012年8月23日,涉案保險公司向榆林市管轄地警方報案,請求調查該案。榆林市管轄地警方隨即立案,調查期間,涉案保險公司員工許某、汪某,及前涉案保險公司員工龍某相繼潛逃,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三人先後歸案自首。隨後,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三人分別做了如實交代。2013年3月21日,警方即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三人依法取保候審。

  2014年2月18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龍某、許某、汪某犯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期四年。

  要點評析

  該案是一起“內外勾結”,以虛構保險事故騙取賠款的保險詐騙案件,性質十分惡劣。本案要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本案屬於共同犯罪,犯罪人分工明確,他們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選擇報案地點,虛假報案,提供虛假理賠材料等一系列手段,從而達到其非法佔有保險理賠款的目的。

  2.犯罪人員內外勾結,利用其熟悉理賠流程以及其職務之便,實施騙賠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結果嚴重,屬於典型的保險詐騙行為,在業內外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應受到法律制裁。

  3.涉案保險公司在發現相關可疑線索後,反應迅速,復勘嚴謹並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報案,使案件得以迅速偵破,追回了理賠損失。

  相關連結:本案所涉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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