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購物大促火熱吸金中,保險公司也不甘落後。11月11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髮現,有超10家保險機構在“雙11”期間公開推出相關保險購買福利,其中贈送權益、限時保費折扣等“花式”優惠方式接連推出,也有險企針對持有保單的用戶開直播送禮物。不過,相對行業超百家主體而言,涉及保費打折以及購險“送福利”的保險機構仍為少數。
那麼,保險公司對限時打折這一行銷手段有哪些考量?針對保費優惠、購險送福利,未參與其中的保險公司又有哪些顧慮?
保險擁抱“雙11”
又是一年一度的“雙11”,購物平臺優惠活動看花眼,各大品牌也在摩拳擦掌沖銷量。對於金融産品——保險而言,也在追趕快消品打折、促銷的步伐,借勢走起了“折扣”“省錢”“送福利”的路線。
“熱門保障低至x折!”“代駕券、話費券、加油立減金等,超級雙11送福利”“100%中獎,雙11狂撒7天紅包雨”……買保險“左手折扣,右手大獎”的畫面正輪番上演。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各大社交平臺及各家保險機構的保險商城發現,有超10家保險機構推出了“雙11”相關保險購買福利。其中,贈送權益、限時保費折扣等“花式”優惠方式頻出,優惠週期有的僅為數日,即“雙11”前後;有的則貫穿11月全月。
進一步來看,有保險公司直接針對部分保險給予8折或9折等折扣價,或者多人投保可享受保費優惠,如5人及以上保費打8折。
不僅在保費支付時可享受優惠價,有保險公司還針對自家會員用戶/保單用戶或新購險用戶推出送券、送禮品活動,獎券不限于購藥折扣券、健康體檢券、加油立減券、話費立減券等,獎品則包括機油、小冰箱等。
此外,也有保險公司採取了購險送積分的方式,積分可以兌換獎勵,如購物卡、優惠券等禮品。
“雙11”保險機構“湊熱鬧”,可以起到多重效果。比如可以通過打折促銷活動,與現有老客戶保持互動,並吸引新客戶,增強客戶黏性,提高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表示,首先,限時打折,是保險公司或者銷售機構為了在特定時間段內吸引客戶的注意力,增加産品銷售量所採取的一種銷售策略。其次,保險限時打折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提升公司的品牌效應,增強客戶黏性。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險産品作為一個少有的非主動購買型産品,且還是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非實物性産品,打折、優惠等促銷是最簡單也是最有效地提高銷量的行銷手段。北京劭和明地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李超表示,借助“雙11”流量,保險機構進行打折促銷,符合當下網際網路消費浪潮的時代特徵,可以給保險機構帶來一定的産品銷售流量,以及對自身品牌的宣傳。
具體到保險公司層面,不僅可以實現短期內的銷售收入的增長,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促銷活動還可以作為市場調研的一種手段,幫助保險公司了解不同産品在市場上的需求及其變化情況,為未來的産品開發和市場行銷策略提供參考。
打折有前提條件
“雙11”保險促銷風起,財險公司以及短期險成為主角。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享受優惠或買保險送福利的産品包括學平險、綜合意外險、家財險、旅遊險等,部分一年保障期的醫療險也參與了促銷活動。相關保險的保費從幾元到幾十元不等,也有年交保費上百元的産品。
保險産品的打折,背後幾乎均為財險公司,在李文中看來,或是由於財險公司的産品基本上都是短期産品,保費通常都一次交清,且金額不大,對特定産品打較大的折扣實際上優惠的保費金額也不是很大,保險公司容易承受,且經營風險易控。壽險則不然,折扣大,總減免的保費金額就大,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經營風險不容易控制,折扣太小又不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興趣。
李超也表示,財險公司的保險産品一般為短期保險,定價相對靈活,定價自主權更高。壽險公司産品一般均需要給監管機構報送嚴格的費率表,往往需要嚴格按照報送費率表執行,因此保費折扣出現得較少。
據了解,保險産品開發定價複雜嚴謹,由保險公司精算師負責精密演算,考慮疾病發生率、生命表、運營成本等因素,確定費率表並寫入合同。所有産品上市前需經監管審批或備案,定價及條款不可擅自更改。
有保險公司指出,銷售的産品進行改價,需要通過監管進行備案並提交材料等一系列步驟。根據監管此前發佈的《人身保險公司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變更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且不改變保險責任、險種類別和定價方法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監管備案,並提交《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説明;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變更後的相關材料;總精算師聲明書等材料。
李文中表示,如果要在不違反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實現打折銷售,可能有兩種方式,一是對原有的保險産品費率下調後重新備案,然後在特定時期推出,以打折的名義進行銷售以吸引市場注意,實現行銷目的。二是通過給客戶返積分進行銷售,客戶之後可用這些積分兌換其他商品或者服務。
對於優惠的成本誰來負擔,在李超看來,一般而言,如果是保險公司自主定價,對其産品進行一定折扣優惠,保險公司直接承擔了此部分成本。如果是銷售代理渠道給客戶的銷售成本讓利,也有可能是渠道自行承擔了一定的成本。
“送福利”仍為少數
金融監管總局9月發佈的239家保險機構法人名單顯示,共有財險公司89家。整體而言,參與“雙11”銷售狂歡的保險機構仍為少數。
需要關注的是,保費打折、買保險送福利一度成為保險業的“敏感話題”。北京商報記者此前調查發現,有保險仲介通過投保返利等方式實現變相打折,如通過支付平臺實現首月保費0.1元的優惠或首月免費,或者在投保後返還現金。
近年來,監管機構頻頻對保費違規打折亮起紅燈。如“首月0元”背後,監管指出,有保險機構將全年應交保費均攤至後11個月,消費者雖享受了首月優惠,但並未得到保費優惠;不僅如此,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被罰的情況並不少見。
李文中表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監管要求,所有保險産品條款和費率都需要報監管部門備案或者審批,如果調整保險産品費率,就需要重新報備。同時,《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因此保險産品只能按照報備或者審批的費率方案,在允許的費率波動範圍內銷售,而不能隨意打折銷售。
“之所以禁止保險産品隨意打折,是因為保險産品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一種承諾,承諾未來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李文中進一步表示,因此,如果不禁止保險産品銷售打折,就可能會因為過度競爭引發保險公司紛紛低價銷售産品,導致責任準備金和償付能力不足,未來不能兌現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承諾,最終影響社會穩定。
保險産品不同於一般産品。雖然保險産品不像其他的有形産品一樣有生産成本,銷售價格過低可能導致當前的虧損,但保險産品所提供的保險保障服務同樣有未來的成本——精算成本。基於此,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表示,如果當前售價過低,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未來的損失。不僅可能導致保險公司虧損,進而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甚至可能因此導致保險公司倒閉,進而影響其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而且保險産品的打折促銷可能引起惡性價格競爭。因此,保險産品的定價較為繁雜。保險産品不僅在市場銷售前需要進行長期的調研和設計,再經專門的精算部門定價;而且保險産品的定價和條款都需要經過監管部門的備案或者審批。
按需購險不可少
需要關注的是,一些保險産品在網際網路上打折銷售時,資訊披露有待充分披露。基於此,李超表示,比如,只顯示首年或首期保費的折扣,以此吸引消費者做出投保決定,但未充分告知消費者後期保費水準,有可能在未來帶來保險消費糾紛。
“因此保險機構在進行保費優惠時也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保險産品未來的費率水準如何,降低消費者未來的糾紛投訴風險。”李超補充表示。
對於保險機構銷售保險産品時進行保費優惠需要注意的風險,李文中也表示,一是合規風險,二是經營風險。具體而言,打折銷售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不足以應對未來的賠付責任,導致業務經營虧損。
對於消費者而言,購買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流程相對簡單,且具有選擇性多等特點,但也出現了一些風險隱患。在“雙11”的背景下,理性消費必不可少。
對於消費者如何挑選適合自己的産品,根據各地金融監管局此前發佈的風險提示,在通過網路購買保險産品時,要仔細閱讀保障責任、保險期限、責任免除等重要産品資訊,根據自身保障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理性購買合適的産品。
北京商報記者 胡永新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