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首次通過立法制度明確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已有4個月。彼時,業內討論最多的是,新《公司法》加持下,董責險能“爆單”嗎?
這一問題的答案已初見端倪。《金融時報》記者梳理東方財富Choice數據,今年前三季度,共有314家上市公司公告購買董責險的計劃,同比增長53.2%,已經超過去年全年擬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數量。
業內人士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董責險不僅關乎企業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風險保障,更對公司整體的風險管理和治理水準提升具有重要意義。長遠來看,董責險仍有很大發展空間。
董責險投保熱情被再次點燃
所謂董責險,全稱為董事、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是以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即“董監高”)對公司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職業責任保險,也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20年,董責險曾迎來第一波投保高潮。彼時,瑞幸咖啡財務造假風波、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鬧得沸沸颺颺。在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中,5名酬金僅10萬元的獨立董事在一審判決中要共同承擔3.69億元賠償責任,其中兩位獨董合計需承擔1.23億元,另三位則需承擔2.46億元。這使得市場上一度出現“獨董離職潮”。隨後的幾年時間裏,董責險投保明顯“升溫”。據業內不完全統計,2020年至2022年,披露購買董責險計劃的國內上市公司數量分別為119家、248家、337家,增幅分別為205%、108%、36%。到了2023年,數量有所回落,為304家。
今年,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的熱情再次高漲。業內人士認為,新《公司法》的實施是重要節點。數據顯示,從新《公司法》實施至9月底的3個月裏,有62家上市公司公告擬購買董責險,數量是去年同期的近3倍。
“董責險這兩年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推動。”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民表示,此前的新《證券法》對於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履職風險進行了大幅度強化,疊加這幾年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董責險的發展。
“今年新《公司法》的施行,對於董責險的發展是有進一步推動作用的。”王民進一步解釋道,新《公司法》中與董監高責任相關的條款較多,其中與董監高的履職相關信義義務和賠償責任相關的條款修改幅度較大。總體來説,董監高的履職責任風險大幅上升。尤其是新《公司法》第193條確立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的建立。
“新《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這無疑為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的監事和高管投保董責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王民看來,新《公司法》的實施將會大幅度提高董責險在中國市場的投保率。
需要注意的是,董責險並不能為高管帶來的公司風險完全兜底。此前,首都經貿大學農業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談到,“董責險和其他責任保險一樣,一方面,存在責任免除條款,對某些不可保風險不予承保;另一方面,董責險合同中約定了賠償限額,對於被保險人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未來仍有較大發展空間
儘管我國董責險市場近年來已呈現良好發展態勢,但據業內人士估算,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大約為20%,相較于歐洲發達國家上市公司超90%的投保率,仍有大幅提升空間。
“當前,A股上市公司董責險投保率較低,主要是因為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民事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關係非常大。”據李文仲介紹,由於中國有關董監高履職引起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完善,賠償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導致董責險的需求相對不足。此外,保險公司相關業務的經營經驗也相對不足,業務發展的主動性不足,費率相對保守,産品條款設計也相對苛刻,不能滿足不同公司的個性化風險保障需求。
一位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在受訪時談到,當前,很多企業和董監高人士對董責險的認知仍存在不足,特別是對於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特殊條款等還缺乏全面的了解。但是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該經紀公司負責人對董責險未來發展前景非常有信心,“董責險未來投保的比例會隨著環境的改變而逐年上升。隨著我國法律逐步健全、市場進一步推廣、客戶意識不斷提升以及更多理賠案例曝光公示,能讓大家更直觀、更深刻地理解董責險對公司的重大意義。而對於我們專業保險經紀人來講,更多的就是做好市場的推廣和培育工作。”
王民進一步建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董責險資訊披露制度也非常關鍵。王民表示,當前,董責險理賠資訊的不公開、不透明是阻礙客戶感知其價值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資訊披露制度的建立,董責險的有關資訊會越來越公開、透明,對董責險在中國的發展必然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