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長和保險行業的發展,涉及機動車的保險合同糾紛也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等特點。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多起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選取其中相關案件,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增進人們保險責任意識,提高保險法治觀念。
車輛受損訴請理賠
因果鑒定明晰責任
2018年10月4日,張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駕駛汽車的被保險人為某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因為對於理賠金額存在異議,某公司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期間,某公司申請對張某駕駛汽車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128880元。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照車輛損失鑒定意見給付保險金。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認為該車輛的部分維修項目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尚不能確定,遂提出因果關係及必要損失額的鑒定申請,但某公司拒絕向鑒定機構提供車輛。相關因果關係鑒定機構依據車輛損失鑒定中的圖片及某保險公司出險、查勘時的照片進行鑒定,結論為涉案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有因果關係的合理損失維修金額為53390元。
張家口中院二審認為,案涉事故車輛係某公司購買的二手車,某保險公司對車輛的損壞是否係本次事故所致提出異議符合常理。在因果關係鑒定過程中,事故車輛一直由某公司控制,其拒絕向鑒定機構提供車輛進行因果關係鑒定,亦未能就損失係事故直接造成提供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果關係鑒定程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最終認定車輛損失與事故發生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應當按照因果關係鑒定意見所確定的金額即53390元進行理賠。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旨在對保險事故直接導致的損失進行填補,合同雙方應當合理主張權利並善意履行義務。在二手車及使用年限較長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可能存在零部件自身磨損或其他情況導致的損失。根據常識對明顯超過合理損失,或者存在合同一方出於某種目的而不能善意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如本案中某公司拒絕向鑒定機構提供車輛,應當向各方當事人釋明有關的訴訟權利,並對各方在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予以明確。
擅自停放影響定損
停運損失責任自擔
某公司擁有的一輛運營車輛在2018年11月9日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由於對理賠金額存在爭議,某公司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間內對車輛進行定損,由此所造成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某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後,某保險公司未及時給受損車輛定損,亦未協商賠償。經評估,車輛停運期間每日損失為559元,保險公司應予以承擔。一審法院對車輛的損失費用、鑒定費和營運損失均予以支援。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家口中院審理認為,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人定損的期間,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其定損義務。某公司在事故發生之後及時報險,但車輛停放的地點並非由某保險公司所指定,現有證據亦無法確定某公司就停車場的位置及相關資訊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告知,故不能證實事故車輛未能及時定損係某保險公司的過錯造成。車輛的維修並不以定損作為絕對的前置程式,某公司完全能夠通過自行維修的方式減少損失。基於此,某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
最終,法院二審認定某公司在事故發生後未積極採取措施避免自己的損失擴大,其主張的營運損失沒有依據,遂撤銷一審判決,將營運損失部分予以駁回,車損和鑒定費予以支援。
該案二審法官表示,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賠償的最高額是車輛的實際價值或同等價值的車輛實物,彌補的是事故造成的車輛直接損失。此類案件的賠償實際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應對事故車輛進行賠償;二是一方當事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預期損失,即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
保險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基於此,因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勘驗定損,應當建立在具備勘驗定損條件的基礎上,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情況不知情,不具備定損條件,不能認定其具有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除了過錯行為本身,還應當考慮過錯行為對損失産生的作用力和參與度。此外,保險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事故發生後都應當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該項義務除在合同中具有約定外,還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保險利益存在順位
缺少授權難獲支援
2019年6月14日,史某駕駛一輛重型牽引車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史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史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登記于史某名下,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10日到2020年3月9日。史某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事故車輛,某銷售公司提供擔保,保單中載明第一受益人為“某租賃公司”。截至案件審結前,貸款尚未清償完畢。
事故發生後,事故車輛被史某的繼承人轉讓給薛某某,薛某某於是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以薛某某並非保單中載明的受益人為由拒絕理賠,薛某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向自己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車輛登記資訊並未變更,但薛某某已經購買該車輛,屬於對保險標的具有權利的主體。案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對事故車輛的損失向薛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向薛某某給付保險金。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家口中院二審認為,案涉事故車輛貸款尚未清償完畢,且保單中載明瞭第一受益人。薛某某雖通過史某繼承人受讓該事故車輛,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得到第一受益人的授權,故應在確定第一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確定薛某某是否能夠獲得保險金,裁定存在第一受益人應當予以追加,發回重審。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表示,一般來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都屬於保險標的的利益主體,均可以基於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主張權利。本案中,保單中明確約定了第一受益人,即在基於合同主張保險利益的時候存在順位。保險合同亦屬於合同範疇,應當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為審理案件的思路。
具體來説,在保險合同存在第一受益人的情況下,車輛一般是被保險人通過貸款購買,貸款人(或擔保人)要求設立其為第一受益人,這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手段,符合法律規定。如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進行判決,將對第一受益人的權益造成侵害。
本案中,案涉車輛的轉讓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擁有保險利益,但薛某某顯然不符合上述條件。雖在事發後經繼承人受讓保險標的車輛,其主張保險公司理賠也應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權。第一受益人作為對保險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的主體,應當向其釋明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在此基礎上再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具備領取保險金的資格進行判斷。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老胡點評
近年來,儘管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保險領域的矛盾糾紛依然頻繁發生,成為民事訴訟的熱點。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往往各執一詞、相互博弈,絞盡腦汁追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究其原因,有些是因為當事人對保險法律法規存在誤解,有些則是因為一些當事人故意曲解法律法規,意圖獲得不當利益。
因此,保險領域的法律法規應當進一步細化,對定損和理賠的條件、時限作出更加詳盡、更加具體、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同時,對那些故意曲解法律法規、意圖獲得不當利益者應當始終保持警惕,強化審核監管,堵塞制度漏洞,不給心存僥倖者以可乘之機。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無可厚非,但一定要恪守誠信、依法而行,在法治的範圍內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共同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胡勇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