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業保理不得從事討債業務
- 發佈時間:2015-07-29 16:31:30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本報訊日前,《南京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發佈,規定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專門或受託從事催收業務,從事討債業務;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等。《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産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産的10倍。風險資産(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産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産總額確定。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符合商務部復函開展商業保理試點的有關要求。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依據江蘇省商務廳制定的《設立內資商業保理公司試點指引》文件精神向南京市商務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辦法》規定,南京市商務主管部門是該市商業保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建立日常監管機制,指導商業保理企業開展行業自律和定期上報試點情況等工作。商業保理公司應按照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資訊系統”的要求進行資訊填報。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中徵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平臺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將應收賬款權屬狀態予以公示。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向商務部門報送月度業務情況統計表、季度財務報表和經仲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營情況説明書,並對報告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商務部門會同工商、公安、金融辦、國稅、地稅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建立協同監管機制,推進行業發展和加強行業監管,促進商業保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商業保理公司的監測和現場檢查,及時掌握商業保理公司運作情況,發現異常,應主動核實並及時報告。
此外,商業保理公司應委託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由託管銀行按相關規定對賬戶及資金的使用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