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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資管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擬簡化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未來,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時,有望不再需要提供財務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改為簽署《資産合法性及投資者適當性承諾書》。

  昨日,中期協就《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程式》(修訂稿)(下稱評估程式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刪除了期貨公司對自然人投資者綜合評估的有關要求。取消了原《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增加了《資産合法性及投資者適當性承諾書》,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相關標準。

  中期協方面表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對自然人的綜合評估,只需按照現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投資者自行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即可,這一做法操作起來更為簡便。鋻於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對自然人投資者的綜合評估操作較為複雜,投資者提供材料較多,期貨公司對材料審批時間長,對材料的真實性難以確認等原因,為簡化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中期協借鑒和採納了基金、證券相關資産管理經營機構對客戶適當性評估的做法。

  評估程式修訂稿同時規定,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委託的,期貨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資金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參與本公司設立的單只資産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産管理計劃總份額的50%。資産管理合同期滿續約的,按照單一客戶和特定多個客戶分類處理。

  此外,評估程式修訂稿規定,期貨公司資産管理子公司應遵照該程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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