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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管辦法徵集意見

  • 發佈時間:2014-08-30 03:31:17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實習記者 董禹含)昨日,證監會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中規定,期貨公司股東範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的金融資産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據了解,《辦法》降低了期貨公司的準入門檻,擴大期貨公司股東範圍,優化股東條件。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必須為法人的要求,將股東範圍擴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樣既有利於國有、集體、民營等各類資本投資期貨行業,也為期貨公司發行上市掃清了政策障礙。”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

  《辦法》還取消了期貨公司股東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産等要求。明確了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對於持股5%以上的個人股東,要求其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0 萬元。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

  在完善監管制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辦法》明確禁止公司未經客戶委託或者未按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取消了期貨公司需將對外發佈的廣告宣傳材料報住所地派出機構備案的規定。

  此外,《辦法》還強化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新增了對期貨公司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未對賬戶資金、持倉進行驗證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罰則,補充了期貨公司資訊系統不符合規定以及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並進一步強化了期貨公司及其高管人員、股東的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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