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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基金公司遭暫停債券報價服務

  • 發佈時間:2015-07-16 05:01:0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曾經的“免費午餐”如今變成坐地起價。

  近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公募基金固收業務重要的經紀服務商——5家貨幣經紀公司已經一致停止對其免費服務,並聯合起來分批次向公募基金收取相關費用,否則將停止相關服務。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目前已經有4批十余家基金公司的相關服務被暫停或即將暫停。

  多家基金公司認為,5家貨幣經紀公司聯合起來分批次要求基金公司簽署相關協議,違背市場化競爭原則。同時,較高的費率使得一些基金公司難以承受,並將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損,同時也不利於銀行間市場的繁榮穩定。

  5家貨幣經紀公司聯合收費

  根據《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所謂貨幣經紀公司是指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佣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據悉,貨幣經紀公司的經營牌照由監管部門批准,為特許經營。目前,國內共有5家貨幣經紀公司,分別為上海國利、上海國際、平安利順、中誠寶捷思、天津信唐,該5家公司均為合資企業,具有一定的壟斷屬性。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2015年之前,上述5家公司免費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報價、詢價等經紀服務。據不完全統計,約有90%的基金管理公司使用貨幣經紀公司的服務,通過貨幣經紀公司成交的銀行間債券交易約佔基金行業交易量的一半。

  基金業內人士介紹,通過貨幣經紀公司進行交易節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時間、精力,並可為債券交易提供較為公平的、可比較的報價,是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重要途徑。目前,固定收益業務發展較好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對貨幣經紀公司依賴相對較小,固定收益部門人員較少的公司由於沒有精力尋找交易對手方和維護合作夥伴,對於貨幣經紀公司依賴非常大。

  不過,從今年1月份開始,上述5家貨幣經紀公司聯合起來對基金公司分批次要求籤訂相關服務收費協議,否則就暫停相關服務。這引發了基金公司的普遍不滿。上海一家基金公司認為,5家公司聯手制定收費標準,彼此間互相溝通、商定向基金公司的要價,聯合控制協商過程,名為“談判”,實為“強制收費通知”。另一家基金公司認為,5家貨幣經紀公司要求同時簽署協議,違背市場化競爭原則。貨幣經紀公司成立時間不一,服務內容和服務品質也有明顯差異。基金公司對貨幣經紀公司服務需求和評價不盡相同,付費協議理應反映貨幣經紀對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研究的服務品質。只有能夠持續提升服務品質、有效響應基金公司投研交易需求的經紀公司,才能簽署協議、獲得相對優勢的經紀佣金收入。

  除此之外,多家基金公司還認為,5家貨幣經紀公司要求的服務費率過高,對於固定收益規模較大的基金公司而言,這筆費用難以承擔。某大型基金公司就表示,貨幣經紀公司單方面提出付費協議,對基金公司定價過高,不利於基金行業固定收益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經過多年的努力拓展和經營,基金行業的固定收益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基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系統建設成本和人力資源。而根據貨幣經紀提供的費率,固定收益規模稍大的基金公司動輒需要支付兩三百萬元以上的經紀費用,財務費用負擔激增,顯著影響了固定收益業務在系統建設、團隊建設等方面所必需的、持續的資金投入。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貨幣經紀服務協議》顯示,5家貨幣經紀公司要求的服務費率分別為:對於國債、央票、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期限在1個月以下的是交割總金額的0.1個基點,期限在1個月至2年的是交割總金額的0.2個基點,期限在2年以上的是交割總額的0.3個基點;對於其他類型債券,期限在1個月以下的是交割總金額的0.1個基點,期限在1個月至1年的是交割總金額的0.3個基點,期限在1年至5年的是交易總金額的0.5個基點,期限在5年以上的是1個基點。

  另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貨幣經紀公司對銀行提供相關服務時,能夠給予折扣甚至免費,對於券商的費率最高不過0.3個基點,而對於公募基金的費率最高則為1個基點,明顯高於銀行和券商的標準。

  多家基金公司相關服務被暫停

  5家貨幣經紀公司的上述舉動引發了基金公司的不滿。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5家貨幣經紀公司向相關基金公司提出收費要求後,有6家基金公司因為不同意而被暫停仲介報價服務。

  此後,雖然在相關單位的協調下,5家貨幣經紀公司與部分基金公司于5月5日進行了專題會議溝通,且在會上銀行業協會明確指示貨幣經紀公司,在各方未就收費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不再實施新的暫停服務行為。然而,在會議之後至7月14日,分批次暫停基金公司服務的情況仍然持續。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共有8家基金公司的這一服務曾被暫停,另有4家基金公司的服務即將被暫停。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認為,這種分批次暫停服務的行為,本身即有違公平的原則。如果按照貨幣經紀公司的説法,暫停服務是遵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自律指引》中第15條的規定,經紀商與交易商在“雙方開展貨幣經紀業務6個月以內應簽署主協議及費率協議”,那麼目前所有的基金公司接受服務都已經超過上述期限,如果要暫停服務,也應該全部暫停,而非人為進行選擇。同時,大批銀行機構目前也沒有簽約,且接受服務均超過6個月,是否也應該被暫停服務?

  基金持有人利益將受損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這一事件仍處於僵局,但相關機構正在積極協商解決。對此,深圳一家基金公司表示,貨幣經紀公司對未簽協議的基金公司停止報價服務,使得基金公司不能對市場突然變化做出調整,喪失投資獲利和降低損失機會。同時,由於貨幣經紀公司的收費標準較高,基金持有人在繳納基金管理費、託管費後增加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種收費標準沒有行業的公允價格,按照基金公司的成交金額來算明顯偏高,這將有損基金持有人利益。

  此外,多家基金公司認為,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隨著基金公司固定收益産品規模的擴大、交易量的增加,在實際業務中,基金公司為貨幣經紀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流動性支援,也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整體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但由於仲介收費標準較高,出於控製成本的原因,基金可能更多選擇降低交易量,整個銀行間市場的活躍度降低。

  上述幾家基金公司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貨幣經紀和基金公司的談判應該是在公平、對等的基礎上開展,不能以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為代價。協議的談判和簽署應遵從市場化競爭原則,引導資源向能夠提供優質服務的貨幣經紀傾斜。協議在體現貨幣經紀增值服務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貨幣經紀的風險責任。在雙方協商基礎上,制定合理的付費標準,保障基金公司和貨幣經紀之間的長期合作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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